《暂行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为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5名法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招聘相关事宜如下:
一、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技能;
4.五官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1989年8月1日后出生);
6.岗位:司法辅助人员
7.学历: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学历,专业:法学、法律、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文秘、司法助理;
8.佛山市户籍优先;
9.电脑汉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10.聘用后须在我院服务至少满3年。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5.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
《暂行规定》称,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
《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也作了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资收入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劳动合同制就代表着该司法辅助人员并不是编制工作人员不享受编制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其所有的待遇都是和司法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待遇来进行履行。劳动合同制的司法辅助人员也就不属于公务编制之内,而是属于单独的雇佣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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