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北京市民王立堂专程找到记者,要反映关于火车票的事。最近他一连遭遇了两件和票有关的烦心事,觉得自己已经到了非说不可的地步了。
看不明白
返程票为何加收手续费
两件事看似很小,但套用时下正流行的一部电视剧的名字,那就是———鸡毛蒜皮无小事。
半个多月前,王立堂到北京南站购买当日北京—天津的往返车票,售票员加收了5元异地售票手续费,并给了收据。他问这是什么手续费?售票员说,因为他是在北京买的天津回北京的车票,所以需要交手续费。
这就让王立堂纳闷了,现在火车票都联网售票了,异地售票也就是在键盘上敲几个字的事儿,为什么还要收5元手续费?
据王立堂介绍,在北京南站的京津高速列车开通前,他也多次乘坐北京至天津的京津城际列车,当时列车员在查验车票的同时就出售北京—天津的返程车票,但只收票款,不收任何其他费用。这又算不算异地售票呢?如果算,那为什么又不收异地手续费呢?王立堂说,这就好比同样的两棵树,这棵树结果子,那棵树却不结果子,让人琢磨不透其中的道理。
而且,他经常乘坐飞机,也经常购买往返票,但飞机票就从来没有异地售票手续费一说。同样是交通运输,为什么飞机可以不收,铁路却要收呢?而且全国铁路是一家,不存在异不异地的事,都是你一家的人,为什么你却跟消费者算两家的钱呢?王立堂质疑说。
不是说要明白消费吗?我们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吧?收取这项手续费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了呢?王立堂认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部门审批过,这种收费也是不合理的。
严格来说,在网上进行异地售票成本没有什么差别,我认为这种收费是没有什么依据的。而且定价多少也应当经过价格部门批准,为什么这里是五块,这就牵涉到随便定价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旅客与铁路部门实际上是一种运输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的就像车票这种形式。邱宝昌说,按照原来的交易惯例,买异地票没有收取手续费的问题,现在增加了一个异地购票的手续费,实际上就是改变了交易惯例,而且铁路部门有没有收取这项费用的权利,我认为应当受到质疑。
据邱宝昌介绍,按照价格法规定,我们国家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定价,这个价格企业是不能动的;第二种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一个上限,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定价;还有一种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如一般小商贩根据市场规律自己定价。而铁路部门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定价的服务如果要改变价格,须经过听证程序来变更,或者经过报批。如果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实际上就成了自主定价,是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邱宝昌说。
闹不清楚
中途下车却要买到终点的票
让王立堂窝心的是,刚刚遭遇了异地手续费的不悦,几天后他去买火车票时又碰上了强买强卖。
他从北京去亚布力,在北京站购买硬卧车票,钱递进售票窗口并说明地点后,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只售北京到牡丹江的票,不卖北京到亚布力的票。
那我就到亚布力下车怎么办?王立堂问。
你可以买到牡丹江的票,在亚布力下车呀。售票员的语气听起来理直气壮。
无奈之下,王立堂只得掏了353块钱买了一张K265次北京到牡丹江的车票,坐到亚布力下车。他在列车上得知,同行的还有去尚志和亚布力的乘客,都被迫买了到牡丹江的车票。大家在火车上聊起这事时都认为,铁路部门让乘客多花几十元冤枉钱,太不合理。
实际上,像这种短途票不卖,让消费者买长途票中途下车的行为,与前面收异地手续费的例子如出一辙,都是涉嫌垄断的行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邱宝昌说,铁路部门是一个具有市场独占和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论是收取不合理费用还是设置不合理规定,消费者都得去买,这实际上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邱宝昌表示,这同时违反了价格法、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王立堂告诉记者,在他两次买票的过程中,他只得到了简单的解释我们就是这样规定的,或者干脆就没有解释。
关键是这种非正常收费的依据在哪里?如果是要收5元钱,应该告诉消费者:为什么收这个钱?有什么依据?成本是多少?有没有通过价格部门批准?有没有收费许可证?邱宝昌说,同样,只卖全程票而不卖短途票理由是什么,谁批准的,也应当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自己都说不明白,就难怪老百姓质疑了。
5块钱也好、全程票也好,可能对消费者来说都不是太大的钱,但全国算起来,这又会是一笔大钱。王立堂告诉记者,他希望这能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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