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区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1:31:59 374 人看过

1问题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第104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航运界及法律界对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相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托运人(甚至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货人)可以主张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或依约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多式联运合同下,托运人不能直接向区段承运人索赔,只能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按照这样的逻辑,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是各自独立且不可相互转化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并非相互排斥的不同主体,而是同一主体对应不同类型运输合同的不同称谓,其对所承运货物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不同。多式联运合同下,如果货物在海运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仅可以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而且可以依法或依约直接向海运区段承运人索赔。本文从法律条文、立法本意、合理性考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角度论证该观点的合理性。

2法律条文

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无法得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是相互排斥的不同主体的结论。

首先,《海商法》第104条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规定与第60条有关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

其次,《海商法》第104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第60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两者在本质上没有不同。

最后,《海商法》第104条有关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的但书规定意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以其与某区段(如海运区段)承运人有关责任承担方式的内部约定来对抗多式联运托运人,即无论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就责任承担方式是如何约定的,多式联运托运人都可以就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坏或灭失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契约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以与托运人约定承运人对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法律赋予承托双方的自由约定权利,因其内容不违法,对约定的双方当然有约束力。综上所述,《海商法》第104条的但书规定与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性质不同,不构成区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

3立法本意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从《海商法》对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不难看出,可以将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非同一主体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视为包含海运区段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形式。由于多式联运合同经常涉及非海运区段运输,而非海运运输方式并非《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故《海商法》对包含海运区段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只作必要的衔接性规定。该法第105条明确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海商法》对自身适用范围作限制性规定,以免与其他部门法律相冲突。也就是说,《海商法》调整的运输方式主要是海运,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作完全不同的规定。

此外,《海商法》第105条也隐含了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方式的一致性,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区段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分别适用调整相应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海运区段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海运的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可以推断,《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限额的规定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运区段承运人对海运区段运输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限额。

4合理性考量

全程运输究竟是海上货物运输还是多式联运,对既定的海运区段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并无影响。在运输实务中,既定的海运区段承运人可能不知道也不关心与其负责的海运区段相衔接的是何种运输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既定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依据与之相衔接的运输方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针对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作出以下规定:多式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时,收货人可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也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提出索赔。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付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区段承运人追偿。该司法解释与《海商法》第63条和第65条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相互追偿的规定如出一辙,较好地弥补了《海商法》的立法缺失,并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只是同一主体对应不同类型运输合同的不同称谓而已,其对所承运货物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相同的。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海运区段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外的指定承运人履行,且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在海运区段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尽管《海商法》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该约定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不仅符合笔者有关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的责任承担方式相同的观点,而且符合《海商法》第60条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有效性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5: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托运相关文章
  •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承担什么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一、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以上
    2023-03-13
    339人看过
  • 托运人与承运人责任具体有哪些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承运人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2、承
    2023-06-12
    283人看过
  • 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
    2023-03-07
    324人看过
  • 浅谈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的影响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即海运履约方制度。海运履约方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着很强的生命力,是航运实践不断发展的需求,适应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充分考虑了承运人、货方、海运履约方的三方利益的平衡,在海运立法方面对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我国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影响,力求吸取其中精华部分,从而更加有力地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一、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和特征1.公约中的概念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考虑,《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定义已颇为完善,即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还是比较宽泛的,纳入了在港口从事与承运人合同义务有关的合同履行辅助人的问题;另外,
    2023-06-07
    240人看过
  •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托运人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承运人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
    2023-06-12
    346人看过
  • 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2007年7月,某粮食公司通过铁路托运60顿大米到郑州东站,运单及货票上的收货人是某运贸公司,在运单、货票以及领货凭证上托运人记载栏中某粮食公司记载陶XX收,货物到达郑州东站后,郑州东站通知收货人领货,收货人某运贸公司在没有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即派员持本单位介绍信、保证书等到郑州东站办理收获手续,之后派车将货物运到陶XX处交付给陶XX。现某粮食公司无法收回货款,随起诉某铁路局及某运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铁路局及某运贸公司均辩称已经完成了运输任务,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某粮食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是物权凭证,作为承运人的某铁路局在货物到站后,在收货人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如果交付即构成误交付,应承担误交付的赔偿责任。作为收货人的某运贸公司在没有领货凭证时不能领货,如领
    2023-06-04
    100人看过
  • 承运人舱面货运输责任
    舱面货运输可分为有权和无权舱面货运输两类。前者指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航运惯例的;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舱面货运输。承运人对有权舱面货运输的特殊风险,如海水浸湿、滑落入海等,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免责。对后者,承运人无权做舱面货运输,因此主观上有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集装箱运输多将集装箱置于甲板上,是否都属航运惯例呢?如果是专门的集装箱船,则应可认为是符合航运惯例的;但若是非集装箱专门船舶,因集装箱置于甲板上运输不利船、货,所以不应径认为符合航运惯例,此时就看是否符合另外两种情况,以确定是否为有权舱面货运输。另有一问题是,在有权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是否可享有《海商法》第51条的法定免责?因《海商法》货物的定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舱面货,而且以特别列举的方式排除了舱面货,这样看承运人似不能享有第51条的法定免责。但本着航运的现实需要和《海商法》的规定,应认为有权舱面货运输的承
    2023-06-09
    156人看过
  • 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
    近年来,海上运输实务中无提单正本交货的现象日趋增多,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正确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既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赔的问题,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关键词: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连带责任前言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和基本原则。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手中的情况。若等待提单到达、严格凭单放货,就会造成货物堵港,也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识别1.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按照《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
    2023-06-12
    158人看过
  •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二、客运合同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客运合同承运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
    2023-08-20
    459人看过
  • 承运人是否因堵车承担责任?
    承运人对公路客运途中发生的堵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但不能准确预见其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延续期间、影响范围,因此,堵车属不可抗力事件。承运人虽可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免除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对堵车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和托运人应依公平责任原则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
    2023-08-18
    149人看过
  • 江西实施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制
    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相关各方日前在新余举行了签约仪式,此举表明江西省从即日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营运性客车座位强制保险制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5万元。据了解,目前江西省有5192条客运班线,1.6万余辆营运客车,30万个座位。根据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要求,客运公司必须为每个营运客车的座位购买乘客座位险,一旦乘客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为乘客受到的伤害埋单,保险类别包括死亡、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赔偿金。根据签订协议的内容,只要客运承运人交纳相应保费,受害人便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其中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5万元。另悉,当天江西省共有6家财险公司参加了承运人责任险招投标。
    2023-04-23
    185人看过
  • 承运人责任范围:合同责任是否包括承运人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2、通知义务。《民法典》第830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输合同承运人是否卸货1、以双方约定为准,法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2、法律上对运输合同承运方是否负有卸货义务并无规定。《民法典》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2023-07-07
    218人看过
  • 承运人责任的提出
    承运人责任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的。因此,作为受害人,旅客和货主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损失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根本的目的就在于维持航空运输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它通过赔偿损失这一财产责任形式,使被破坏了的承运人与旅客、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恢复,使其重新回复到平衡的状态。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不意味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1
    2023-08-17
    344人看过
  • 承运人无单放货,怎么承担责任?
    随着世界贸易的范围拉大,运输行业的货运量也不断加大。一般来说,承运人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只要收货人拿着提单来,那么就可以交货了。但是,实际中有些收货人赶着提货没拿上提单,而承运人也为了能够快点交货,就在没提单的情况下把货交到对方手上。但是,无单放货属于手续不齐的情况,被发现了是要承担下相应的责任的。实际中,发生无单放货的,承运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如下:1、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2、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3、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承运人承担无单防货的责任。4、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因为质押银行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
    2023-04-30
    23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流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托运
    词条

    托运是物流的一种形式,指托运人委托具有托运资质的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的服务。根据托运方式不同,可分为海运托运、陆路托运、空运托运。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 更多>

    #托运
    相关咨询
    •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
      hiphotos,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或者其他合理绕航,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能够安全收受、运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船员疏于瞭望,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果经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能增加、管货,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
    • 沿海运输中,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国际运输中的运输期间的保证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我国法律将沿海运输和国际运输一分为二,适用法律也各不相同,你不说明是国际还是国内运输,我如何回答你的问题呢?暂时按照国际运输思考问题如下: 第一关于迟延交付,导致市场行情下降的问题,海商法规定在运输合同中必须有约定的运到期限,否则承运人一般不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除非迟延的时间太长,而且不符合情理; 第二、火灾烧毁的部分货物,可根据保单向保险人索赔;但不能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国际运输中承运人对火灾享
    • 航空运输人员由几个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承办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
    • 根据合同法实际承运人需要承担怎么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6
      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若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托运人遭受了损失,那么实际承运人,需要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若是能够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失发生,则无需担责。
    • 挂靠企业与实际营运人如何承担交通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6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由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具有货运或客运资质的运输公司,从事营利性运输行为的现象。比如长途客运。有的是运输公司的车辆发包给个人运营,公司按年或按月收取承包费。还有是个人出资购买一辆大客车,挂靠在长途运输公司名下,并按运输公司的路线、班次、票价等要求,在给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挂靠费后,进行旅客运输。如果是在挂靠的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该由谁赔偿呢我们还是举例说明:张三自己出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