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向宏明盗窃电脑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2:12 173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宏明,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兰花洞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宏明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荣、彭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张道义(均已判刑)、唐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长沙市开福区、望城县等地盗窃电脑等财物,价值总计588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唐二老”(另案处理)携带管子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由张道义驾车将其送至长沙市望城县丁字镇供电所作案地,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唐二老”采用撬窗进入房间的方法盗得联想启天电脑整机(19寸液晶显示器)1台、联想启天电脑主机2台、CPU1套、内存条1根、80G硬盘1个、软、硬芙蓉王香烟各1条。所盗赃物以2400元销赃给了张道义。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770元。

2、2008年1月6日,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唐华携带管子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由张道义驾车将其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内。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唐华采用撬窗进入房间的方法盗得电脑整机4台、液晶显示器2台、手提电脑1台、联想V800手机1台、移动录音录像设备1套。所盗赃物以8400元销赃给了张道义。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250元。

3、2008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携带管子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由张道义驾车将其送至望城县含浦科教产业园后,被告人向宏明伙同罗玉发撬窗进入房间后盗得电脑整机2台、方正电脑整机2台。所盗赃物以4000元销赃给了张道义。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0元。

2008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被告人向宏明抓获归案。被告人向宏明等人所盗上述财物除移动录音录像设备1套案发后追回发还被盗单位外,其余均已销赃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罗玉发、张道义的交待;失主的报案材料;证人任宇、李丰、史国胜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向宏明的户籍证明、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宏明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宏明在实施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宏明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芳

审判员宋敏

人民陪审员胡涛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向亮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亮,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白鹤铺镇黄龙村老架村民小组。因本案于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向亮盗窃一案,由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6日以湘衡祁检刑诉字(2009)第9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郁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向亮在实施第二次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公诉机关并提供了
    2023-06-11
    181人看过
  • 被告人栾进兴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3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进兴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因被告人栾进兴自愿认罪,在征得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栾进兴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被告人栾进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栾进兴酒后到封丘县黄池路南段郝XX经营的苹果机室内进行赌博,当输掉300元后,趁管理人员熟睡之机,将苹果机室内一台苹果机盗走,该苹果机内存现金2162元。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机价值230
    2023-06-11
    339人看过
  • 被告人张斌、雷卫红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又名张小斌),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3组8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12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张斌违反监管规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3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雷卫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双道冲村8组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
    2023-06-11
    441人看过
  • 在电脑上跨省立案被告人知道吗
    知道,立案后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可以在网上异地起诉。法院叫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一、网上起诉立案可以立案单吗可以。网上向法院起诉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立案申请。网上起诉立案一般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流程如下:1、在互联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点击并进入。2、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有账号的直接点击当事人登录。3、点击当事人登录后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4、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法官审查,审查不通过,重新提交申请。审查通过,邮寄纸质材料,法官立案。5、没有账号的点击右上角的我要注册,注册后按照上面的步骤办理即可。公安局受理的,就是刑
    2023-06-22
    340人看过
  • 盗窃电脑判刑是怎样的
    一、盗窃电脑判刑是怎样的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2023-06-11
    143人看过
  • 被告人丁雁飞入室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雁飞,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岭脚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2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雁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雁飞携带白纱手套和微型手电筒攀爬围墙进入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四季阳光花城小区内,脱鞋(怕有脚步声)爬窗进入4栋被害人张玉石所居住的103房间,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现1个黑色的电脑包,包内装有1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直板的诺基亚2600型手机;被告人丁雁飞又到其他2间房内
    2023-06-11
    413人看过
  • 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慎达,又名葛金山,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杰,男,1964年12月5号出生。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05年5月份至6月中旬,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伙同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等人,由被告人高杰等人在外望风,从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599#单井管线上盗窃原油9吨(含水10%),价值30812元(每吨3804元)。后将原油卖给王佑录等人,王佑录等人又运至范县新区转买给石奇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葛慎达供述,2、同案人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王佑录、王佑果、石
    2023-06-11
    394人看过
  • 被告人耿廷发、李鹏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廷发(曾用名张玉龙),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鹏(曾用名李永杰),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200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
    2023-06-11
    339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盗窃案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人王宗申,又名王宗欣,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濮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凤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6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凤印、王宗申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江苏省徐州市边贻冬拉货的车上扒铝合金球化剂3000余斤,后三人将所窃物品销给本县梁庄乡荒庄村村民王建新(已判刑),得款4000余元三人分掉。二、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凤印伙同本村村民王宗芳、王宗申(已判刑)驾驶三马车,窜至106国道濮阳县段,从山东省菏泽市孙东财拉货的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赵阳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赵阳窜至亚洲新能源(信阳)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会员之家办公室,将岳某某挂在办公室墙上挎包内的现金83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阳将所盗83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息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3-06-11
    438人看过
  • 被告人吴红军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吴香庄151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犯罪,200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军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军到庭参加
    2023-06-11
    205人看过
  • 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义得增,诨名六指霸,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永县人,农民,住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第四组;因嫌涉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现居住地。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林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得增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益民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义得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4组公开拍卖本组位于烧灰窑的松树林权,被告人义得增以9000元中标,被告人义得增无钱交中标款,则通过周焕明找到周众德购买。被告人义得德以看树、修路、找劳力入股为由,于2007年1
    2023-06-11
    390人看过
  • 被告人唐某某等二人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黄泥街“风云网吧”卡座睡觉,王某某上厕所时看到网吧厕所旁第一个卡座内张某某靠在卡座沙发上睡觉,手机放在电脑桌上,王某某将此
    2023-06-11
    40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把电脑内存的文件夹向别人窃取是盗窃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0-06
      从别人的电脑处偷取文件的,不算盗窃,而是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如何处理盗窃电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6
      如果是其电脑,不属于盗窃;否则,涉嫌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首可以从轻。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
    • 买到被盗窃的电脑可以报警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02
      1、如果买主同意的,可以要回你的东西,并且你要报告警方;2、买方不同意的,你不得要回,你可以报告警方,让警方找买主问情况如何处理;3、如果买主知情是盗来的东西而买了,其就涉嫌犯罪,警方会处理的,你可以写申请要回你的电脑;4、如果买主不知情是盗来的东西而出了合理的价款买来的,你就不能申请要回来了,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了。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电脑要求家属签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8
      1,涉嫌盗窃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2,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若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户口本要能证明双方是父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