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让渡担保”;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卖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卖渡担保”。狭义的让与担保就是让与式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移担保物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物权利的人,称为担保权人。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物能否被强制执行
让与担保的设定人或担保权人因其他债务而被其债权人申请法院就担保物予以强制执行时,法院能否就担保物进行强制执行。就担保权人而言,其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时,因该物在法律上系担保权人所有,故法院据此可予强制执行,而设定人不得提出异议来排除强制执行
三、让与担保的关键交易条件
(一)明确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防止因违反流质、流押而无效。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当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有义务就标的物的价额和债权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担保物价值高于债务金额的,担保权人可将担保物进行换价并以其价金清偿担保债权,余额必须返还担保人;反之,担保物的信托限制被去除、担保权人可直接取得标的物的完全的所有权,从而以代物清偿的方式满足其债权。
(二)明确让与担保的从属性。首先须明确,让与担保在效力上是否从属于主合同。关于让与担保在处分上的从属性,应明确约定:
1、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将担保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主债权的受让人。
2、担保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设定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让与担保合同终止,债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设定人,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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