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保密检举人员,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报酬。(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都有检举暴露,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向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举,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2)接受通报的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为检举人保密。保护通报人员首先要严格保密通报人员,不得泄露通报人员姓名、地址、通报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保证财产安全,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违法行为人的侵害。(3)奖励通报立功者。建立检举奖励制度,有利于鼓励举报,帮助执法部门取得确凿的证据,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作了怎样的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检举揭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制度,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2、接受举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举报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有些地方已在其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比如,有的省规定,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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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向哪个部门检举?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向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举,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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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或者检举应向哪个部门举报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2公民发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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