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9:13:12 450 人看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一、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对于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有着详细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下伤残等级的分级标准。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3、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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