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24:13 330 人看过

【案例说法】

产妇宋女士(41岁)怀孕后一直在中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因停经9+月,阴道流水3+小时,入住中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胎膜早破,40+5周妊娠G3P1头位。因胎膜早破行催产素引产3天,宫口开大6cm,见血性羊水,胎心减慢,最低至60-70次/分,考虑胎盘早剥、胎儿窘迫,医院建议立即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经产妇及家属同意后,行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成功后,孕妇取平卧位,听胎心50次/分,后以头位娩出一男婴,出生后无哭声、肌张力、呼吸,全身皮肤苍白,Apgar评分0分。经抢救50分钟无自主呼吸、无心率、肌张力,全身皮肤颜色苍白,宣布临床死亡。家属在《住院病人告知书》签字:拒绝尸检,尸体由中医院处理。

宋女士及家属认为,医方对胎儿在宫内的情况未尽到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未能及时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导致新生儿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75万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宋女士虽为经产妇,但是属于高龄产妇,引产前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2分,中医院在对产妇诊疗过程中存在单用催产素引产效果不佳时,没有重新评估,并调整有效治疗方案;在催产素引产3天过程中,已诱发规律宫缩,但宫口未扩张,先露不下降时,没有查找原因,并积极予以处理;当胎盘早剥时没有及时发现,病历没有记录,直至胎心下降,胎儿窘迫时才实施剖宫产术结束分娩的过错,该过错与宋女士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中医院认为宋女士所产的是死胎,申请对宋女士在中医院处所产的是死胎还是活胎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委托事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未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鉴于患方与中医院对医学知识掌握不对等,中医院应尽到说明义务,故新生儿尸体未经检验即处理的主要责任应由中医院承担,且中医院的病历中对宋女士之子记录为新生儿,且在宋女士剖宫产手术后,亦有对新生儿抢救的记录。中医院仅以新生儿Apgar评分为0分主张死胎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宋女士之子系新生儿死亡,酌定中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69万余元。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宋女士剖宫产出的男婴是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的问题,该争议直接关乎原告方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1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遗产继承相关文章
  • 丈夫出车祸死亡,胎儿出生后死亡有继承权吗
    没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而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在法律上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典》又作出了“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可见,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仍然可以依法在其出生后继承到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一、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
    2023-05-03
    372人看过
  • 医院疏忽致双胎中一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12月14日,孕妇王某某因停经33+6周,双胎,下腹痛伴腰酸半小时入住淮安市某医院待产,产前孕妇和胎儿一切检查均正常,17日9:40分,王某某自然分娩出一男婴,此后医院未采取任何措施固定胎位,20分钟后经检查发现第二胎已经转为横位,数次行内倒转,均未成功,此时B超检查发现胎心变弱,遂行麻醉下内倒转术,于10:50分娩出另一男婴,但是由于淮安市某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该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过长,最终该男婴于出生后不久不治身亡。尸检病理死因为围产儿肺炎、肺不张。2008年3月18日,患儿父母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淮安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受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委托,淮安市医学会作出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对双胎分娩重视不够,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为纵产式,行内倒转术不及时,造成次子新生儿重度窒息,与其
    2023-03-07
    247人看过
  • 喝酒后死亡,劝酒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规定
    喝酒后死亡劝酒者需要担责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强迫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喝醉了,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还劝喝酒诱发疾病;3、醉酒者没有得到安全护送。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饮酒者没有将其送往医院或安全送回家;4、酒后驾车未劝阻造成车祸等损害。过度饮酒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但是,知道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已经超过自己饮酒的最大限度,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控制能力而劝酒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哪些情况劝酒者或者有过错的同饮者需要担责下列五种情形,劝酒者或者有过错的同饮者需要担责。1、劝酒致饮酒人伤亡,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是否有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
    2023-07-02
    210人看过
  • 群众是否应该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
    小偷被围堵群众追打死亡,如果针对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群众的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小偷被追击后意外死亡“追贼者”被公诉发生在去年7月7日的追击小偷事件,使温演森的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如今面对故意伤害的指控,他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无罪。去年7月7日,惠州市民温演森驾车追击盗窃嫌疑人时将其撞伤,因嫌疑人后来离奇死亡,温也由见义勇为者戏剧性地变为被告,该案曾备受社会关注。昨日上午,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演森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温演森当庭坚称自己无罪。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将在核查完证据后择期宣判。庭审直击昨日上午的审理中,公诉方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提及被告人温演森曾报警,也没有提到警方批准温演森进行跟踪的细节,同时还认为温演森的见义勇为认定
    2023-07-06
    283人看过
  • 后车碾压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一、后车碾压死亡是否承担责任1、后车碾压死亡如果是属于意外事件的,那么驾驶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用负刑事责任,不会构成犯罪。如果驾驶者因违反交通规定,而致他人死亡的,那么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相关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次碾压致死要坐牢吗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来分析,可能会坐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
    2023-04-21
    345人看过
  • 患者转院后死亡,哪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5日22时15分,范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河南省内乡县中医院治疗。23时45分,经中医院同意,患者被转至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0时45分,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7月1日,南阳市医学会经对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送达后,中医院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范某近亲属将中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中医院提出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医院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中医院辩称应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合议庭认为,因两次鉴定结论均认定中医院存在过错,而未认定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中医院与第二人民医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也并非
    2023-06-05
    384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就医期间输液过敏死亡,医院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
    2023-05-03
    120人看过
  • 新生儿缺氧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情况不清,要分析病历资料,方可得出初步的意见。不能断言医院就有责任。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2023-02-23
    461人看过
  •  劝酒者是否应对喝酒后死亡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 由于饮酒过度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本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已知对方已超过自己饮酒的最大限度, 且自己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 仍然劝酒的情况下, 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饮酒出事,有如下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通常情况下,由于饮酒过度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本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已知对方已超过自己饮酒的最大限度,且自己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仍然劝酒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饮酒出事,有如下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
    2023-09-17
    101人看过
  • 工人在家里死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工伤赔偿责任采取雇主责任即无过错归责原则(也称为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具体指,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究过失在谁,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
    2023-07-17
    443人看过
  • 急救后病人死亡急救中心承担责任还是接诊医院承担责任
    患者岳某于2007年12月4日晚突发胸前不适、恶心、咽堵症状,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四肢无力,家属到场后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到达后在车上进行了必要检查和输液治疗,并将患者转入宣武医院。当时岳某神志清楚,大汗淋漓,极度恐慌。宣武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化验、心电图、头颅CT检查。最后病人在入院3小时后死亡。经尸检,患者死于间质性心肌炎致呼吸衰竭死亡。患方家属认为本起病例已构成医疗事故,急救中心与宣武医院应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为此经当面接洽协商,确定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律师分析本起病例从患者病发到死亡时间极为短暂,这意味着无论是从急救中心的急救还是到宣武医院的诊疗,都存在着时间上的客观难题。因为我们知道一起病例的正确诊断,从接诊到疾病的最终确诊至少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过程,除非这种疾病是非常典型的,其外部体征与临床表现都是唯一的且不需要鉴别诊断。因为,疾病的发展和外在表现需要时间,
    2023-06-05
    429人看过
  • 出院后发现有后遗症,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说法】2016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16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16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患儿于2016年12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于2016年12
    2023-06-12
    158人看过
  •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继承权有哪些规定?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而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在法律上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典又作出了“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可见,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仍然可以依法在其出生后继承到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2023-03-01
    152人看过
  • 病历错误,医生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医生写错病例会受到的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受损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医疗纠纷中医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中医生所应承担的责任为: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
    2023-07-04
    253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产继承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 更多>

    #遗产继承
    相关咨询
    • 新生儿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似乎被淡忘了。而实际上对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有明文规定,原文所述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此事件无所作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下面笔者就本起医患纠纷简单分析一下医疗事故的几种责任。 如果新生儿死亡
    • 由于医院漏诊导致婴儿死亡,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过错,若找不出过错,鉴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医生误诊胎儿死亡责任在谁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4
      搜集证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主张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孕妇生产时胎儿死在腹中医院承担多少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2
      协商不成,可做司法鉴定,对医院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假设成立,则应赔偿造成人员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 医疗中胎儿死亡侵权责任赔偿承担者是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04
      医疗中胎儿死亡侵权责任赔偿承担者是谁? 胎儿死亡的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