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3:45 88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文号:计价格[2002]595号

发布日期:2002-4-12

执行日期:2002-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河北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件收取
    ◇一套为一件,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本报讯(记者马建敏)日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联合发文,对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
    2023-06-10
    8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31【实施日期】2002-1-31【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2023-06-10
    288人看过
  •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发布单位】【文号】武房产[2002]195号各区房产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互换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的《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操作执行。执行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附件:1.《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2.《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为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的房屋所有权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些收费单位向医疗机构收取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为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规范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中有关对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规定,特重申对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征收上述两项收费。已经向公立医疗机构征收上述两项收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已征收的违法收入,由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能够退还的,一律退还给公立医疗机构,
    2023-06-06
    272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16【实施日期】2001-4-16【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
    2023-06-10
    457人看过
  • 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现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你局《关于检疫费收取港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你局所属深圳动植物检疫局邻近香港,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少数固定项目的检疫费按当天汇率计收港币,经常出现尾数不整和找零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验放速度,也给货主和司机带来不便。为配合深圳口岸改革,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对统一收取人民币确有困难的少数固定项目的小额检疫费,在人民币汇率维持现行水平的情况下可暂按规定收费标准1∶1计收港币。但以商品总值计收、在口岸现场不直接收取现金的检疫
    2023-06-07
    344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为鼓励煤炭出口创汇,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并对港杂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1日24时(装船时间)止,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简称秦皇岛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内贸煤炭港口建设费标准由现行每吨5元降低到3元。二、将秦皇岛等7港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8.7元降低到13元,每吨降低5.7元。为适当弥补降低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后港口企业减少的收入,将秦皇岛等7港内贸煤炭装船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吨提高2元。三、取消秦皇岛港对出口外贸煤炭加收的每吨1.6元的装车费。四、为便于清算,1999年4月1日至7月9日出口外贸煤炭已缴付的港口建设费,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和秦皇岛等7港港务局共同核实
    2023-06-08
    38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n
    行政诉讼法是就如何纠正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法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动。即行政诉讼必须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仅有这一纠纷并不一定有诉讼,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告了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立案,这就是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这一案件的整个活动就是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2023-06-06
    495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5-17【实施日期】1999-5-17【发布单位】【文号】计办经调〔1999〕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通知如下: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围。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价格执法主体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即行政性收费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目前正处于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文号:发改价格[2010]1619号发布日期:2010-7-23执行日期:2010-7-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
    2023-06-07
    465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财综字[1995]146号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证券、期货、福利)开支;(三)证监会办公用房租赁或购建费用,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职工住房的购建费用;(四)建立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监控系统所需开支;(五)境外证券、期货业务监控费用,与境外证券、期货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费用;(六)对证券、期货纠纷的调查、仲裁与处理费用。(七)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费用;(八)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开支。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实行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证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另行制定。七、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支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八
    2023-06-06
    212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计委关于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征收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为加强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的管理,规范各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以下简称: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出租屋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租赁手续费的征收和入库(一)根据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97号)和《对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复函》(穗价函〔2002〕216号)的规定,国有土地的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每宗80元向出租人收费。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期长短向出租人收费,租赁期为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每宗收30元;租期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每宗收50元;租期为一年以上的每宗收80元。(二)各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广州市物价局《
    2023-06-10
    113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你部《关于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0.35元。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2023-06-06
    461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发布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贯彻执行。鉴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矿井水的污染物成份主要是煤粉、岩粉等悬浮物,一般不降低水体水质,并且大部分用于矿区生产、生活和农灌等;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一般只增加水温,不增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等情况,经商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现就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抽放出的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不包括其他生产或生活污水)不属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二、抽放的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
    2023-06-06
    14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4-08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
    • 关于抵押预告权登记费的相关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5-01-23
      抵押预告权登记费是指在房管局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与房管局办理备案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关。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购房人和银行委托人双方需要到房管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房管局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银行放款。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之前介绍的现房抵押权登记的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事时限都是一样的。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需要缴纳的费
    • 关于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
    • 关于征地管理费计征标准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
      1、计征征地管理费的法定标准是: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到2.1%。建设用地审批权上收到省、国务院,征地管理费属省留成的2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发出征地批复文件前,直接征收,80%返拨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3、经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