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5:13:23 284 人看过

1、审判人员包揽一切,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机关全面、准

确提供罪犯有关表现材料的积极性,亦不能充分发挥执行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而审判人员的所有判断均依赖于执行机关的材料,难免人云亦云,起不到应有的审核作用。

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罪犯没有见面,整个工作流程缺乏透明度。

3、合议制审理流于形式。减刑、假释案件量多繁杂,按照传统的审理方式,大部分案件都不是由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讨论,而是由承办人审阅材料后作简单汇报了事。

4、不能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感召效果。减刑、假释是对改造较好的罪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其他罪犯的一种激励。以往的书面审理,裁定书送到罪犯手里,知悉范围窄,达不到减刑(假释)一个,教育一片的感召效果。有的罪犯说,现在的减刑、假释都是假的,有钱钱服刑,无钱人服刑,没有公正可言。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笔者建议,在以程序保公正,以形式保公正和以公开保公正的精神指导下,对办理罪犯审理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变书面审理为开庭听证审理。这作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新模式,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在执行机关、检察员(担负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和罪犯的参与下,采取举证、讯问等方式,依法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并确定能否对罪犯减刑、假释的一种程序。具体操作规程为: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的案件,先经过检察机关驻刑罚执行场所的检察人员审查,无异议后再向法院呈报;对于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均由法院在罪犯服刑的场所进行开庭听证审理;庭审时执行机关、罪犯均应到庭;检察机关派员对整个庭审活动实行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17: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假释相关文章
  • 如何正确理解减刑假释的“变更率”?
    减刑假释变更率是指人民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作出变更减刑幅度或者不准予假释的案件比例。2014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中要求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如果变更率过高,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开展监管工作;变更率过低,则法院有沦为橡皮图章之嫌。那么,变更率是如何产生的,如何看待和解决变更率的问题呢?人民法院和监狱都是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主体之一。其中监狱适用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加快服刑人员的流转来减轻监狱的监管压力,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法院适用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通过考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同时结合服刑人员的罪质与犯罪情节,以确定科学合理的减刑幅度及罪犯是否适合假释。两个部门适用减刑、假释的不同立场,决定了其虽然同样适用减刑、假释,但其所侧重和依赖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监狱在对罪
    2023-04-22
    121人看过
  •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
    2023-06-12
    373人看过
  • 应当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一、职务犯罪减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023-03-22
    309人看过
  • 减刑案件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
    上铁中院审监庭自接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后,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公开公正,具体做法是:一是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材料,正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尤其是对原审罪犯被判处财产刑的,一律要求执行机关提交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对没有执行能力的要有相应证据证明。二是认真落实听取意见制度和公示制度。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深入看守所听取拟减刑人员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归档;将减刑的裁定书交由看守所进行宣讲,鼓励在押罪犯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三是积极探索跟踪监督制度。采取听取检察机关驻监所部门和执行机关的意见,有选择地深入看守所听取在押人员意见等方式,跟踪了解裁定减刑的效果。四是加强与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每项举措、每个步骤都得到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确保减刑程序的规范和减刑效果的实现。
    2023-06-12
    320人看过
  • 减刑假释案件能否延长审限
    一、减刑假释案件能否延长审限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二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刑是指对原判刑
    2023-04-26
    313人看过
  •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
    2023-08-18
    199人看过
  •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哪些情形要开庭审理
    1、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2023-04-04
    52人看过
  •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受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审查哪些内容1、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减刑、假释建议书;(二)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
    2023-04-26
    473人看过
  • 确定假释考验期的正确途径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应该说,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服刑罪犯经过减刑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是指减刑以后的剩余刑期呢,还是不包括减刑的剩余刑期。司法实务中对服刑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又裁定假释的,假释考验期是根据减刑后的剩余刑期来确定的。假释考验期是多久?假释考验期的具体有多久要看原刑罚如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经过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犯新罪,也未发现有其他应予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负责考察监督的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
    2023-07-05
    86人看过
  • 完善减刑假释程序制度促进减刑假释公开公正
    7月1日起,四川高院和全省各中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将全面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此举将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今年年初,四川高院决定将“减刑、假释情况分析以及制度研究”作为今年的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研。经过认真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十余次反复修改,院领导亲自把关,四川高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上述规定对听证程序的目的、原则、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回避听证程序、听证后对案件的处理以及裁前公示的内容、裁前公示期间、裁前公示的方式、异议和意见收集、调查核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确定以下新的制度和内容:一是在减刑、假释
    2023-06-02
    145人看过
  • 长春中院公开审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日前,长春中院审监一庭对张某某等11名涉及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的减刑罪犯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在长春监狱举行,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按照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长春中院审监一庭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减刑间隔、减刑幅度、消费水平、财产刑履行情况等逐一把关,严防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情形出现。对张某某等11名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开庭审理,也是为了进一步了解他们在狱中的悔改表现情况,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在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张某某等11名罪犯的减刑呈报情况,听取了驻监检察官的意见,11名罪犯依次作自我陈述,然后由监狱监管人员发表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分别发表了意见。据
    2023-06-11
    66人看过
  • 减刑假释案件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吗?
    一、减刑假释案件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吗?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减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减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
    2023-06-17
    53人看过
  •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执行机关在犯罪分子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建议书,为犯罪分子申请减刑或者假释,中级法院受理建议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二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一、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减刑是指
    2023-02-28
    233人看过
  • 减刑,监外执行有哪些,如何正确减刑,减刑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监外执行问题:(1)减刑: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必须严格遵守管辖原则。对关押在看守所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上级机关批准后,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
    2023-02-23
    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释
    词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更多>

    #假释
    相关咨询
    •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综上,目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特点有:一是书面审理是主要的审理方式,整个审理过程比较封闭;二是罪犯没有参与审理程序,无法发表意见;三是法院依赖监狱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审理,无法详细了解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 关于假释刑法修正案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06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3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
    • 减刑假释案件体现的公平与公正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4
      减刑假释案件体现的公平与公正如下: 1、书面审理; 2、只依据监狱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3、减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
    • 缓刑考验期,假释是什么意思,缓刑,假释与减刑的条件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08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的条件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