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20多天,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本报记者日前采访的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多年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均对此次修改坚持预防为上、康复优先、救助及时的大方向予以肯定,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有待完善。
工伤认定程序缩减三成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职工都会获得法定的工伤待遇。现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都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伤亡待,则很难落实。这类职工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
53岁的马庆海在河北某采石场当运料工,但没有与采石场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马庆海在运石头的过程中失足翻下山沟。从出院开始,马庆海就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经过一次次的行政复议,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销,直至2008年10月,马庆海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工伤认定,他终于讨回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多元赔偿。
根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按照法律程序办结的150多件工伤维权案件的统计,平均每个案件耗时约15个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最长的一件历经7年,在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少需要1年以上。
来我们这里寻求帮助的农民工大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90%以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经过一裁两审,漫长、复杂的程序使得农民工为了尽快拿到赔偿费用于治疗,只好选择与用人单位私了,结果往往是超过一半的当事人经调解,得到的金额不足应得金额的70%。
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时福茂和黄乐平两位长期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认为,在工伤事故发生初期立即开展调查,查清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原因等都是非常容易的。这就要求事故发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立刻得到报告并迅速赴现场,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只有在条例修改中完善这些细节,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工伤职工尽快得到救治的立法目的才能实现。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是否合理
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被认定为工伤的改动,引起了公众热议。
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后发现,此类通勤事故在工伤事故中所占比例并不太高,此次改动并不属于制度性、根本性改变,但是因为和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刀切删除此项规定遭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
腾讯网做了调查,截至8月5日13时,共有15.7万多人参与,对取消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的规定,有131798人反对,25976人支持。
这一规定源于13年前,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2004年开始施行的《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本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第一点理由,许多人提出现在路上车多了,上班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虽说现在可以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可一旦刚好被黑车撞到,或是肇事车撞人后逃逸了,这种情况应找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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