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征地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除了关于征地赔偿的问题,有关被征地人员安置、住房安置以及享受的服务等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切实的保护被征地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征地人民的健康生活,政府制定了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起来看一下吧
瑞安市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一、转保对象
经批准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涉嫌犯罪的参保对象在羁押期间暂缓办理转保手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纳入转保范围;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金,以2014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即第一档次折算7年1个月,第二档次折算5年2个月,第三档次或即征即保的折算3年4个月,第四档次不折算年限。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和利息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封定为我市2014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指数。已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延缴)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并按此款进行衔接折算办理。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缴费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可以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按本人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抵缴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为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降(年龄计算至经办机构办理转保手续当月)。
三、转保办理
以村(居)为单位,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由村(居)初审汇总,经镇街同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一次性补缴等手续。参保被征地农民在收到缴款通知单后,须在当月25日前进行缴费,超过当年社保年度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四、相关问题
(一)折算缴费年限和补缴的资金,按照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我市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转保时折算的本金和补缴时的本金可予以退还。
(三)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转回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如符合条件,可转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本意见实施后,《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瑞政发〔2011〕49号)中,被征地农民“转为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将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每年8%递增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将不再执行,已按此办法衔接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继续执行该办法,也可选择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预缴被征地农民。预缴资金结算至申请按本意见处理当月,有余额的,可按申请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按参保时间往前折算成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按申请补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后延预缴被征地农民。允许按本人申请补缴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预缴资金结算至申请按本意见处理当月,有余额的,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抵缴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将多余资金往前折算年限的预缴被征地农民。如果当时往前折算基数高于本意见中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纳标准,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予以重新计算核定折算年限;如果当时往前折算基数低于本意见中转保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年限维持不变。
(五)本意见实施前,参保被征地农民已选择终止第四档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按本意见转保办法办理。
(六)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我市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和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4年9月2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相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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