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46:41 104 人看过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该制度尤其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即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待价金全部偿还之后,出卖人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实行,并且处在日益的完善中。该制度从最开始的纯粹担保出卖人的债权,逐渐发展到开始保护买受人的权利,继而又开始侧重保护买受人(消费者)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对出卖人行使所有权保留权利的限制上。

之所以对消费者进行特殊的保护,是因为随着消费信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获得信用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商家或金融机构的施舍。一般而言,商品价格或贷款本金是比较小额的,消费者对于手续费及利息并不感觉很高,甚至会产生很容易偿还的感觉,然后不断地进行借贷,等到引起注意时,已经陷入高额、多重债务的泥沼中。我们常有这样的经历,即使不需要的产品,有时也会抵挡不住商家的销售攻势而购买。相对于商家来讲,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

而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不要说保护消费者,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也难以找到法律和判例的支持,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它必然出现。就目前这种境地,要求我们及时地提出可行性方案,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任务。债务人虽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但不能确保债权的实现。一方面,责任财产变化不定,财产的散逸不是债权人所能预见或控制的。另一方面,债权无论发生先后,均处于平等地位,债权重叠为通常现象,即使责任财产未减少,众多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很难保证全获清偿。此外,各种税捐优先权,也使得债权的完全实现难以得到保证。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人的担保可靠性低,且不易寻觅;而传统的物的担保,提供起来却不切实际,如为分期付款买电视机而将房产抵押,或将其他动产交付出卖人质押,显然不合适。于是出卖人另辟蹊径,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既不必求助于人,又不用借助他物,而直接用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做担保,对当事人来说既简便了手续,又达到了目的,同时不会因为手续繁琐而减少消费者。

从微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担保出卖人的货款债权,在实际功能方面,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或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出卖人的债权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如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

从宏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出卖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就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大量出售商品,而分期付款方式又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对于扩大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意义不可估量。

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最为完美的担保制度;分期付款买卖的盛行,离不开所有权保留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担保债权相关文章
  • 2022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如何规定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如何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
    2023-06-19
    376人看过
  •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限制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从出卖人方面看,标的物交付以后,尽管出卖人仍保留着所有权,但买受人依照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权,故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无权处分标的物。若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与第三人,第三人亦无权以债权对抗买受人,因为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标的物,享有对其使用收益之权利,并且对标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权之期待。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其转让须办理登记的动产,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惟一标准,此时若出卖人向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并已办理转移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买受人提供足够强大的抗辩权以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违约损害赔偿。从买受人方面看,因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023-06-09
    186人看过
  •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税费应当由谁负担?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税费应当由谁负担:标的物上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的负担,一般主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标的物的所有人负担,即由出卖人负担。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必须遵守的。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税金及其他费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国家征收税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之从业者的经营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则有税费,无收入则无税费。税费的来源是收入。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但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给出卖人带来收益,而且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当事人的初衷和买卖之结果都在于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为使用收益之行为,享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由买受人负担缴纳税费之义务理所当然的。基于以上分析,在税费负担问题上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负担。
    2023-02-21
    180人看过
  •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内容提要: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所有权保留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各有不同,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未予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依国内法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基于此,本文拟对所有权保留的各国立法比较及其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履行特定义务后,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就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的阶段,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兼顾了交易安全与效率,因此直到现在,该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
    2023-06-05
    360人看过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机器买卖)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元。②余款___________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寸。⑧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④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1)交货时间_________月______
    2023-06-09
    251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
    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第四,在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和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放弃该条款的权利时须谨慎一、保留所有权的缺点有哪些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为模型,同时改造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性质为预登记性质,且应赋予该登记公示以积极效力,以绝对对抗第三
    2023-02-06
    294人看过
  • 保留所有权买卖如何登记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如何登记1、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并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事宜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然对于汽车、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仍需登记,该登记与所有权保留并没有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风险谁担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进行负担的,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进行负担
    2023-06-14
    53人看过
  • 关于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有何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律师补充:出卖人依据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
    2023-05-06
    489人看过
  •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法律适用
    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一、货物质量纠纷能否终止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产品(在法律上称作标的物)等出现质量问题,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买方支付合同价款,就需要卖方提供合格、足量的标的物,这是卖方要承担的起码的合同义务。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二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讲,可以采取如下三个步骤:1、依照民法典第五百
    2023-03-14
    206人看过
  • 货款付清多少保留所有权
    一、货款付清多少保留所有权75%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买卖合同要约怎么写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条: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
    2023-05-06
    256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的不动产买卖交易,所有权保留模式并无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律师补充:出卖人依据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
    2023-05-06
    125人看过
  •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的含义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曾试图以规定“附条件权利”而试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但是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造成“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于是,“期待权”之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判例所建立,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之研究,虽极精密。有学者认为对于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首推期待权的概念界定。而这一分歧又直接影响到了期待权的类型化和性质认定等诸多问题。所以,讨论期待权的概念对于期待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类型化研究有重大意义。期待权的类型德国学者基于其对期待权的独特研究,认为期待权主要分为三种: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物体财产期待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鉴先生也提出:“期待权于财产权上皆会发生,财产权一般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准此,期待权亦可区别为债权之期待权、物权之期待权及无体财产权之期待权。”笔者认为这种概
    2023-04-22
    285人看过
  • 期待权在所有权保留中的意义
    期待权在所有权保留中的含义是指期待权是指在将来能够取得和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最早由德国学者提出。德国《民法典》初稿试图通过规定“附条件权利”的方式将期待权体现在立法中,但并未被《民法典》采纳,导致《成文法》中“期待权”的缺位。因此,“期待权”的概念和理论是由判例确立的。19世纪德国普通法对有条件或有时限的法律行为的研究非常精确。有学者认为,期待权的概念首先界定了期待权研究的复杂性。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期待权的分类和性质。因此,探讨期待权的概念对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期待权的类型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学者基于对期待权的独特研究,认为期待权可以分为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客体物权期待权三种类型。中国台湾学者王健先生也提出:“期待权发生在财产权中。财产权一般分为债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因此,期待权可以分为债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和无形财产权期待权笔者认为,这种广义分类是可取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023-05-02
    320人看过
  • 什么是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如下: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出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2023-02-17
    35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公司等。 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更多>

    #担保债权
    相关咨询
    • 买车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22
      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 1、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3、买受人为处分行为的,应认定其处分行为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出卖人事后追认或者买受人事后履行全部义务的,处分始为有效。
    • 买卖车辆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款未付清出现交通事故谁担责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6
      买卖车辆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款未付清出现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一般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车子保留所有权买方说可以分期付款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 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 买车是分期付款但卖方保留共有权是否合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7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