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供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22:47 217 人看过

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在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时,多多少少会给供役地权利人带来不便。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但对供役地权利人诸多的约束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定的。供役地权利人在负有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民事关系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平等,有义务必然有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租金。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为通行而修建道路等。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当然应该物尽其用,对物利用的终极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土地是利用性最强、最为稀缺的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应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用益物权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因此,具有协调土地所有人之间,土地使用人之间以及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地役权制度,在土地利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环境下,衡平各方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就显出其重要性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益物权相关文章
  • 土地所有权人如何享有地役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一、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
    2023-03-27
    317人看过
  • 哺乳期对于妇女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但你自己的哺乳期可长可短,根据你自己的情况来决定的。没有什么问题的。不用人奶就用牛奶喂养。《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
    2023-06-01
    332人看过
  •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什么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抗辩权种类有:1、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2、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除了上述履行抗辩权外,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和后
    2023-03-05
    488人看过
  • 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
    一、民法典的地役权人的义务有哪些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二、地役权人的权利分类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
    2023-04-19
    419人看过
  • 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利的独享权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权利作出不同于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地位上将诉讼代理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等同起来,取消了代理律师对有关诉讼权利的独享权。有法官撰文称,这一修改更加体现了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不致使那些未请、不懂得请或请不起律师,而由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当事人处于不平等、不利的地位。这或许也正是立法者何以作此修改所持的观点。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律师独享为其执行职务所需的权利,是律师职业得以产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律师职业从无到有是社会分工的体现。律师要发挥其独有的作用,体现其存在的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能实施他人不能实施的行为,正是这一条件的体现。通常国家都是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律师执行职务中的权利,并规定这些权利只能由律师这一特定的主体,在执行职务时行使,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很难设想,法律不作此规定
    2023-04-24
    170人看过
  • 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抵销权是指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权利有哪些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破产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是如何体现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情形1、在破产宣告后,
    2023-08-08
    398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费用的,而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否则,不仅对供役地权利人不公平,而且还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地役权合同应如何登记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
    2023-08-18
    90人看过
  • 如何规定留置权所有人的权利
    如何规定留置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动产被债权人保留后,不丧失所有权。债务人被告知留置财产由债权人留置的,可以将留置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对留置财产设定抵押。其前提是:债务人应当将动产被扣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人。留置权可以针对受让人和抵押权人。第二,留置权的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虽经留置权人同意,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的孳息和使用留置权所得的价款,但孳息和价款的所有权仍属于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只能用其抵偿债务,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第三,请求损害赔偿当留置权人不履行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留置权的损害或者灭失,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留置权,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有权向留置权人请求赔偿持有人。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留置权人接受留置权人提供的附加担保后,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权。
    2023-05-08
    371人看过
  •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哪些权利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一、合伙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吗?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但是公司法又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的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
    2023-03-26
    231人看过
  • 鉴定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一、申请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应注意哪些事项呢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二、对刑事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刑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023-03-28
    140人看过
  • 二维码有专利吗,法律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二维码有专利吗二维码有专利。目前常用的二维码是QRcode,这个专利是日本DensoWave公司发明的后开放了,属于开放式的标准,不需要授权。DensoWave公司官网上是这么写的:“利用QR码,没有必要特意申请。只要遵从JIS/ISO的规格,可自由使用。针对JIS规格及ISO规格所制定的QR码的使用,没有征得许可等的必要,任何人都能自由使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法律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
    2023-06-16
    217人看过
  • 权利质权债务人的规定是如何的
    权利质权债务人就是出质人,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有以下的规定:(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赋予出质人的一项权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不-安抗辩以及其他权利等。(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出质后,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代位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
    2023-04-27
    460人看过
  • 地役权的权利性质
    一、地役权的权利性质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区别: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2、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
    2023-04-30
    214人看过
  •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
    2023-08-16
    18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 更多>

    #用益物权
    相关咨询
    • 法律是如何规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0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 商标权人的权利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 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是如何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8
      《物权法》规定: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
    • 需役地的权利人权利义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需役地权利人在取得地役权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地役权所说的利用不以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是列他人的土地设置一定的负担。例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就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过供役地,那机动车就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通行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2.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
    • 共有人对外如何享有权利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6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供役地的权利人具体有哪些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3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