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33:18 63 人看过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富余员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国有股权占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富余员工是指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本办法所称改制包括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的富余员工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解决。部分情况特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章补偿安置

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

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续签的,可以享受安置费:

(一)2001年1月1日之后仍与市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男性年满48周岁,女性年满43周岁的。对不适宜年龄偏大员工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性可放宽到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三)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累计工龄男性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计入累计工龄;

(四)在深圳国有、集体企业累计工龄满5年的。

员工依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安置费的,不影响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安置费的发放按员工在本企业之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计算。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安置费;工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安置费。因企业原因不能续签合同的,计算员工安置费的工龄应当将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计算在内。但已经获得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算。

前款所指安置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八条关闭、破产市属企业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留守人员,其应得的安置费与其他员工同时计提,待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并计算予以支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大股东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5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抄送: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023-04-21
    285人看过
  •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员工该怎么安置?
    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2023-04-16
    188人看过
  •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吗1、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2、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
    2023-03-14
    413人看过
  •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山西的补助费。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好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企业增加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根据用工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置富余职工。支持和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第十三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零点五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行转业培训,并提供再就业机会。少数企业按前款规定安置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还可适当放宽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第十四条省内有关
    2023-04-24
    428人看过
  • 河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河北。经批准辞职的职工,企业应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五条富余职工可以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时,应按规定向原企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第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及时掌握劳动力余缺信息,帮助企业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被安置或调剂到其它单位的富余职工,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可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关联法规:第十七条成批接受富余职工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4-24
    342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
    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人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支付补偿金。一、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类型1.资本结构偏离产生的风险。由于并购的动机不同以及目标企业收购前资本结构的不同,使得企业并购所需的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自有资本和债务资金的投入比例存在差异。企业并购所借入的大量债务和新发行的债券、股票往往造成企业资本结构失衡,形成资本结构偏离,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2.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风险。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这就产生了并购公司的估价风险,风险的大小取决
    2023-03-10
    249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大股东
    词条

    大股东是指拥有公司股份较多,对公司决策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大股东通常拥有更多的投票权,可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有更大的话语权。 大股东可以是公司的创始人、投资者或管理层人员,他们通常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以影响公司的... 更多>

    #大股东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有关的富余职工安置条款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3
      【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
    •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有参考文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1
      答:有,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3、《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 4、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条例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3
      【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9
      【职工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
    • 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安置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职工怎么安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