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22:01:02 93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二、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有哪些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与缔约过失合同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
    2023-07-16
    268人看过
  • 缔约过失的类型是怎么样的
    一、缔约过失的类型是怎么样的缔约过失的类型是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2.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
    2023-05-06
    214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在各国立法中的发展
    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中发展较晚。有人认为罗马法就出现了缔约过程中应当互相尽到注意的义务。但是,这并非是完整的缔约过失理论。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Rdolfv.Jhering)提出了缔约过失理论。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耶林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也包括在内。”其理论提出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应互相主意和照顾。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因为信赖合同的效力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起草人并没有完全接受缔约过失理论,但是,在法典许多条文中,作出了对受害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比如错误的撤销、无权代理、自始客观不能情况下,应当保护相对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源地,在今天的德国合同有效场合的缔约过失成为了通说见解
    2023-06-09
    51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何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发生于签订合同之后的;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需要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2023-07-01
    105人看过
  • 【缔约过失】劳动合同法独特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而负有的互相协作、照顾、保护、告知、诚实、保密等义务。我国劳动法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其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上述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
    2023-06-09
    109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
    2023-04-13
    39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9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合同问题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是在合同没有订立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此时一方因对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损害的,就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主要包
    • 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2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