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这样便于司法人员随时向证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弄清证人所谈情况的来源,以及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得到澄清,因为询问证人是和具有各种心理、生理特征的人接触,所以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如果要做到正确地、有效地收集证人证言,就要注意兼顾法律、策略、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因而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询问证人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司法人员既可以到证人工作地点或证人住处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通知证人接受询问,必须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传票,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对证人进行非法拘禁,使用戒具、引诱、套取、逼迫提供证言都是违法的。
(二)询问证人的有关内容应当是证人掌握和了解的内容不能强迫证人回答他不了解和没有掌握的情况,同时要保证证人能够客观、公平、如实地提供证言。询问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或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参加,以消除或减少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询问时所提的问题应当通俗易懂,使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便于回答,有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在场的家长或老师进行询问;询问生命垂危的证人时,司法人员应当抓紧时间,必要时应当有医生、家属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并让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在同一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会向数个证人询问,不能采取集中询问的方式,以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证人也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旁听,在审判过程中,有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参加了庭审的整个过程,这对其他人作证是有一定影响的,司法人员应当将证人与法庭隔离,只有需要证人作证时,才能让其出庭作证。
(四)询问证人时不得进行暗示性的提问询问证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只有证人公正、真实地陈述事实,才能使证人证言具有证据的价值,所以司法人员不能对证人进行暗示性的提问,否则,其证人证言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询问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因为这样做可以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及时予以澄清,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证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供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语言。
(五)询问证人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主要形式,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因此,记录证人证言必须事实事求是。证言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他宣读,如有遗漏、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如果证人认为没有差错,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司法人员也应当同时签名或盖章。司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单独一个人自问自记。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一名司法人员进行询问,但应有一名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而且在询问后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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