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53:36 11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司办函[2003]第102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沪司发法制[2003]ぉ4号收悉。经司法部研究,答复如下: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是《律师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且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但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协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与司法考试制度关系的角度出发,我部正在研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改革问题,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目前处于暂停状态。鉴此,请你局向市政府反映,请求暂缓向社会公开此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湖南省劳动厅:你厅询问《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中所称“劳动行政调配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023-04-26
    92人看过
  • 合肥律师资格证的考核授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
    2023-05-30
    43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小车司机能否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请示》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小车司机能否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请求》(赣劳培[1994]30)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汽车驾驶工种不设置技师职务。二、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生产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但小车司机不设置汽车指导驾驶员职务。此问题,我部办公厅已于1990年10月24日以《关于小车司机不评聘汽车指导驾驶员复函》(劳办培字[1990]23号)复函你厅。请你厅按此要求办理。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认真贯彻司法部《通知》,省厅特提出以下意见:第一,要高度重视,令行禁止。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办证点,是今年全国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解决公证服务秩序混乱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各公证处主任必须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通知》,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绝不允许有任何变通或者打折扣的行为。第二,要认真清理,限期关闭各种形式的办证点。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只能在一个地方,全省各城区公证处必须对自己本部以外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办证点(包括单独或者挂靠中介组织设立的公证办事处、接待处、联系点、办证室等)进行认真、全面、彻底的清理,在2005年7月31日前全部关闭,自行拆除各种形式的牌匾、清除各种字幅。第三,清理
    2023-06-06
    500人看过
  • 关于不同意授予李其文等人律师资格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山西省司法厅:你厅《关于为李其文等同志特批律师资格的请示》(晋司律[1993]175号ぉ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律师事业的发展,结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成立律师协会对加强律师的工作,推动律师体制的改革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长远的角度看,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律师协会在今后的律师管理工作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成立律师协会必须符合条件,必须使律师协会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协会的领导人应当由律师在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而不宜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也不应由退下来的行政领导担任。你厅所报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李其文、陈胜华、韩乃亮三位同志现都担任着司法行政机关的职务,且都不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因此,不同意授予他们律师资格。此复
    2023-04-24
    339人看过
  •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的组织管理1、认定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2、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认定考试的时间定于2000年6月4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三、参加考试报名条件
    2023-06-10
    184人看过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1981年9月2日)(81)司公字第118号吉林省司法厅: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产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主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是公证。
    2023-06-06
    126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民政厅:你厅《关于我省涉外(包括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民务函〔2003〕11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如何设置问题,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年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
    2023-06-12
    150人看过
  • 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文号:劳社厅函〔2007〕34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2023-06-09
    278人看过
  • 关于担任特邀律师人员律师资格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云南省司法厅:你厅云司律字(1985ぉ第31号文《关于对适合做特邀律师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一经聘请为特邀律师就具有律师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84ぉ司发公字117号文件的规定,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一ぉ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ぉ本人提出申请;(二ぉ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待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或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律师资格统考办法后,还必须通过统考ぉ,取得律师资格,才能被聘请担任特邀律师。所以,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离退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聘请担任特邀律师。今后在聘请特邀律师时应严格掌握人员条件和必经程序。现已担任“特邀律师”的,如未经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的,
    2023-04-24
    126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水力发电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某建设项目是属于水利工程还是水电工程,应以项目立项时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为准。二、目前,工程设计类型分类中,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属于不同的设计类型,只有取得相应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只取得水利行业水库枢纽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电力行业水力发电项目设计,只取得电力行业水力发电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承接水利行业水库枢纽项目设计。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总则第二条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据此,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相应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配套的航运、交通建筑物的设计。四、2001年1月20日颁布的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妇联系统不能设置律师事务所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函(1992)110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你会1991年2月6日《关于妇联系统设置律师事务所和建立律师管理制度问题的报告》(妇函字(1991ぉ11号ぉ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首先,《报告》中提出要求在妇联系统中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妇联系统的法律顾问处是妇联内部的职能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所担负的工作只是全部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如果各个系统都从保护某一方面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成立隶属于本系统的律师事务所,必将会导致全国律师体制陷入混乱。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来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从妇联的工作角度出发,有些什么特殊的要求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妇联的法律顾问机构也可以在这方面从事无偿的法律咨询工作。第二,根据《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ぉ司发公
    2023-06-06
    495人看过
  •  关于物业费缴纳问题,请相关部门给予明确答复
    未完工建筑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折扣范围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未入住或使用小区内的未使用物业需要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然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附属房屋未纳入产权面积的不允许收取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居住的小区内,如果未完工的建筑存在,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折扣范围应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而对于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使用的小区内的未使用物业,业主需要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然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此外,未纳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是不允许收取公共服务费的。 小 区 内 未 完 工 建 筑 如 何 申 请 折 扣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小区内未完工的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打折销售或出租。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开发商可能会面临违规打折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
    2023-09-02
    74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合肥律师资格证的考核授予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8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 关于公司以考核不佳辞退员工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2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
    • 关于公司绩效考核的办法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1
      绩效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常见绩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 一、相对评价法 (1)序列比较法 (2)相对比较法 KPI、BSC、EVA绩效考核 KPI、BSC、EVA绩效考核 相对比较法是对员工进行两两比较,任何两位员工都要进行一次比较。两名员工比较之后,相对较好的员工记“1”,相对较差的员工记“0”。所有的员工相互比较完毕后,将每个人的得分相加,总分越高,绩效考核
    • 关于行政复议中的答复资格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3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对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
    • 关于新公司法注册资金有关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8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