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粮站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姜某办理挂靠合同解除后的货车所有权过户手续,同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自然损耗、营运损失7519元。
1996年12月,姜某向其所在单位某粮站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大货车一辆,停薪留职从事个体运输。姜某将大货车挂靠在粮站名下,领取了行驶证和车牌号,实际车主系姜某。姜某与粮站签订《协议书》约定:货车挂靠粮站经营;姜某每年完成上交粮站5千元后,享受单位福利费及工资基数百分之四部份的医药费;合同暂定一年。1997年至2000年,粮站均出具了相关手续给姜某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车辆年检至2001年12月。但从1997年底开始,双方未续订协议,以粮站的实际履行维持挂靠关系,挂靠期限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2001年11月,粮站以姜某不归还借款、不履行上交义务为由,拒绝协助姜某将车辆年检或过户。姜某因与粮站交涉未果,遂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出诉讼。
另查明,2002年1月至起诉之日,大货车一直未营运,其间姜某报停4个月(2002年1月至2002年4月)。2002年10月8日,因该货车欠交养路费,海安县公路管理站对车辆的法律所有人粮站作出了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要求粮站补交养路费6000元,支付滞纳金4920元,但该款至今尚未交纳。审理中,姜某申请对货车的自然损耗进行评估,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从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14个月)的自然损耗为9158元。
原告姜某俊诉称:我将货车挂靠在粮站处经营,领取了行驶证和牌照。2001年11月,粮站以我欠其借款为由,拒绝加盖公章让货车年检。我为此多次与粮站协商,但粮站既不同意年检又不让货车过户给我,致使大货车2002年以来不能营运。粮站的行为侵害了我对车的实际所有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粮站协助将车辆过户给我;同时责令被告粮站赔偿我养路费及滞纳金10920元、车辆自然损耗费9100元、车辆2002年度可得利益损失30000元。
被告粮站辩称:由于姜某拖欠借款和上交款,且挂靠早已到期,故我们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年检或过户手续。况且损失系姜某擅自扩大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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