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如何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的规定与公约该两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的规定参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公约以及通则的规定,本条的意思与公约及通则的规定相同。
一、要约的失效包括哪些情形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1、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缔结保险合同需要遵循的程序
保险合同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相对立的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此。在保险合同的性质中已论及保险合同应为不要式合同,即诺-成合同。保险合同虽然是不要式合同,但在缔结的过程中,仍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保人的要约
投保人的要约表现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简称为投保。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投保要约。投保只是投保人单方的意思表示,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投保的基本形式表现为书面形式。在实务上,投保体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索取投保单,并依其所列事项逐一填写而将之呈交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提示或者交付投保单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要约。
(二)保险人的承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成为承诺人或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应具备三个条件:
1、承诺须未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合同一经当事人一方作出承诺,即告成立。
在由个人代理人或者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推销人寿保险的情况下,通常认为,投保人递交投保单和首期保费表示投保人作出要约。保险人可以根据投保单的条件签发保单,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生存并保持健康期间作出承诺,则该合同即告生效。如果保险人要求提高保险费率等条件则视为拒绝投保人的要约,并作出反要约。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人的反要约,否则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反要约被接受之前死亡,就没有合同存在,从而不必支付死亡保险金。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及一致性原则
221人看过
-
作出承诺只进行非实质性变更是否生效
177人看过
-
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内容以及后果
365人看过
-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哪些
337人看过
-
实质性变更如何影响承诺
435人看过
-
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内容,要约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29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承诺可以变更要约内容吗,承诺对要约做了变更怎么办?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一.承诺可以变更要约内容吗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二.承诺对要约做了变更
-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是怎样的,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效力如何认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答: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的承诺应属于新的要约,除非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中已
-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01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一旦承诺人变更要约内容,就会产生一个新要约,而不再是一个承诺,所以就不存在对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说法。《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
-
承诺的要约要约的要约内容会作出变更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3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
-
什么是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呢?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7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合同法第30条对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作出了列举,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