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1:32
79 人看过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案件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企业化经营的科研院所等非企业营利组织。这些登记为事业法人但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究竟能否作为破产主体,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法人机构,它们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应该具有破产能力,而且它们的破产不会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虽然将非企业营利性组织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但对其范围究竟包括哪些组织仍存在不同意见,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些以营利为目的但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机构在草案中应明确规定它们可以作为破产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2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5人看过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8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08人看过
-
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9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74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
词条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最新文章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注明: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现居住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1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