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劫持罪应怎么确定
(一)留意差异劫持罪与抢劫罪的界线
二者都使用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加害或要挟被害人,相同都有不合法获取别人资产的意图。二者的差异首要在于:(1)违法的手法不同,前者是劫持并操控别人后以加害被劫持人相要挟,要求被劫持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资产,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资产;(2)讨取资产的时间、地址不同,前者是先有劫持行为,后有勒索资产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逼迫被害人交出资产;(3)讨取资产的数额不同,前者要依照违法嫌疑人的要求将必定数额的资产送到必定地址,违法嫌疑人能够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资产;(4)完成违法意图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经过把被劫持人作为人质钳制被劫持人的亲属或其他好坏关系人出钱赎人,违法意图必须经过被劫持人以外的第三人完成,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资产,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二)留意劫持罪与以逼取债款为意图的不合法拘禁别人的行为的差异
从违法手法上看,二者都是以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操控之下,也都有产业意图。其首要差异在于:(1)侵略的客体不同,劫持违法侵略的是被害人的人身和产业权利,是杂乱客体,而经过不合法拘禁别人讨取债款的行为仅仅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单一客体;(2)违法的意图不同,劫持别人是为了向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好坏关系人勒索资产或要挟满意其他不合法条件,而以不合法拘禁别人为手法逼取债款的意图是为了迫使债款人履行债款;(3)违法损害的目标不同,劫持违法损害的首要是违法嫌疑人认为经济条件较好的任何公民或其好坏关系人,而以不合法拘禁别人逼取债款违法损害的目标首要是债款人或其好坏关系人;(4)劫持违法的违法手法和意图都是严峻的违法行为,而以不合法拘禁别人为手法逼取债款的违法行为仅其手法是违法的,意图并不违法,只是为了完成合法的意图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法;(5)违法分子的片面恶性程度不同,劫持违法分子的片面恶性大,而以不合法拘禁别人逼取债款的违法分子的片面恶性较小。
(三)要留意劫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中以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行为的差异
其首要差异在于:(1)侵略的客体不同,劫持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权利与产业权利,而以劫持妇女、儿童为手法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侵略的客体则是别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2)违法意图不同,劫持违法的意图是为了勒索资产,而劫持妇女儿童是为了出卖投机;(3)违法损害的目标不同,劫持罪损害的目标是任何年纪的公民,不分男女老幼,而以劫持妇女、儿童为手法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损害的目标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不包括其别人。
二、确定劫持罪时要留意哪些问题
(1)致使被劫持人逝世
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是指劫持人的劫持行为与被劫持人的逝世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逝世片面上至少有过错的罪行,假如被劫持人的逝世与劫持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逝世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劫持分子对该成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劫持人的亲属因精力遭到冲击而自杀逝世的,也不包括在劫持“致人逝世”内。
(2)杀戮被劫持人
杀戮被劫持人是指在劫持过程中成心杀死被害人的景象:该杀戮行为本质上属于成心杀人行为,但在这儿,没有独自以成心杀人罪论处,而是被首要行为——劫持行为所包含,作为劫持罪的成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大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容纳犯。已然成心杀人行为被劫持罪所容纳,而不独自科罪,那么成心伤害被劫持人的行为明显也是能够被劫持罪所容纳,而不独自科罪的。
(3)劫持违法过程中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即可谓肯定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能够这么说,在劫持违法中,只要在客观上呈现了被劫持人逝世的成果,片面上行为人对该逝世有成心或许有过错(过错景象标明劫持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意图就是震慑这类违法。当然假如行为人有自首、建功,或许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许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分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目标,是不能判处死刑的,由于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遭到刑法总则准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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