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09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404元的调整到1404元。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
按月支付的为: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的为: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天津市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15年,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以农民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
河南省: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二、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
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郑州市18861元
开封市11397元
洛阳市16376元
平顶山市16451元
安阳市15040元
鹤壁市13715元
新乡市11887元
焦作市14557元
濮阳市15744元
许昌市12070元
漯河市11129元
三门峡市16572元
南阳市13435元
商丘市12350元
信阳市12449元
周口市9237元
驻马店市11033元
济源市13459元
二八年九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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