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中止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22:26:01 23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停止?中止?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两种途径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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