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1:42:01 211 人看过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意见同时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②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③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收养关系相关文章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受害者,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
    2023-02-22
    447人看过
  • 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2023-04-24
    381人看过
  • 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件是,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一、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2023-04-30
    103人看过
  • 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身权利中人身买卖的权利;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绑架、绑架、收购、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利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为自己控制的行为;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
    2023-02-23
    441人看过
  •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1)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
    2023-04-05
    353人看过
  • 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1)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
    2023-04-29
    350人看过
换一批
#收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更多>

    #收养关系
    相关咨询
    •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样认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06
      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就认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卖毒品罪应该怎样区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怎样判?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
    •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认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7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
    •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自首怎么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并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18
      1.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