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9 06:42:06 316 人看过

一、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怎么样的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如下: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其具有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特殊保护。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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