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小产权纠纷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7:20:23 90 人看过

2003年10月,我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我名下的小产权房以1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赵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天内付清了房子,我同时把房子交给了赵某。协议签订后,我和赵某按约定履行了协议,但由于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屋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5年后,该房屋因征地被纳入拆迁范围。我上诉法院确认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赵某交还房屋。请问,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律师的回答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带来了巨大的拆迁效益。一些农村居民在农村出售小产权房后,违背诚信,漠视道德,通过诉讼的方式追求小产权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多数法院会认定这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分别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靠这一点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房屋升值或贬值引起的纠纷是真实的。

虽然出卖人主张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通常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显然是不诚实的,违背了传统道德。如果卖方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巨大利益,社会道德危机在所难免,对买方显然不公平,法院似乎是这种不诚实、不道德行为的共犯。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无效的真实目的、房屋交付时间长短、房屋重置成本以及一方当事人所获得利益的大小等因素,以利于法院的审理公平合理地对待他们。出卖人出卖房屋后,因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确实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买受人不得从协议无效中获利。

一般来说,交易结束的时间越长,购房者使用房屋的时间越长,交易就越应该保持稳定和安全。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购房者也能得到越多的好处。总之,由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无效性,可获得的利益不应仅由一方享有,而应考虑各方因素,在买卖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但买卖双方可得利益的分配,应在现行法律中对此类交易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纵容此类交易的发生,从而遏制小产权房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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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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