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0 22:29:44 277 人看过

一、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的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在法律上虽都属于合同范畴,但二者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显著区别。

1.从合同标的物来看:

(1)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一般为可替代物。

(2)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必然是特定物;若工作成果为无形,则不涉及物的转移。

2.销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可能已经存在,也可能尚不存在;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标的物才可能存在。

二、加工承揽中的物的特性与义务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物的特性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的特定性。

1.由于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不存在,承揽人需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2.承揽合同中涉及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仅为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最基本的义务。

3.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并负有协助义务。这种监督权与协助义务是购销合同中所不具备的。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三、加工承揽中的合同解除与风险承担

1.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购销合同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这与购销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方式存在显著区别。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风险。

3.尽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某些情况下如承揽人已投入大量工作且无法挽回时,定作人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如无相反约定,享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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