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民事诉讼调解书可以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调解书进行救济。
(一)人民检察院能否对“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享有监督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首先,调解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的一种特有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当事人之间难免要互相谅解、作出一些让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旁人无法准确判断。如果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后反悔,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又对之进行干预,这对于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对其他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于法无据。
(二)如何理解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检察院对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进行监督,而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将涉及到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抗诉范围。有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法律中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有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违反法律就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观点不甚科学,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理解过于广泛。根据文义解释,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务。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指的是影响宏观利益的情形,而非任何违反法律从而影响微观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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