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42:56 473 人看过

一、假冒伪劣产品范围是什么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共四类。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四类行为行为作了解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2、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三、假冒伪劣产品赔偿标准

1、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是否是十倍赔偿的前提。

首先,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是支付了代价而没有得到相对应的回报,已经受到了价款损失,该损失应属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只要有了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环境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赔偿。

2、销售者明知的认定。

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食品经营者的此项特殊义务,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由此可见,销售者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以及审验供货商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处销售者明知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销售者举证证明自己不知,否则推定其为明知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对工商执法、刑事犯罪领域的食品安全标准均有规定,但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济秩序角度出发,该标准应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其十倍赔偿的要求应予支持。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对抗这一主张,需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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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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