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医生是否会受处分,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一般对技术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3个月以内的暂停执业处分,对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应当给予3到6个月的暂停执业处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一、医疗责任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二、医生的处分标准
1、为强化医疗纠纷处理力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制度本规定。
2、行政处分的范围。医疗纠纷赔偿数额(含见面的医疗费等)超过十五万院的重大医疗纠纷,或该术额未超过十五万元,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或村镇显著差错等的其他医疗纠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适用本规定。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病区)的重大医疗纠纷,涉及到的科室(病区)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4、行政处分的承担原则,应根据以下条件区别对待,合并执行:
1)、医疗纠纷的过错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
2)、医疗纠纷的责任比例,分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和完全责任四种
3)、医疗纠纷的伤害登记,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一、二、三、四共四级。
5、对技术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应当给予3个月以内的暂停执业处分,对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主要责任应当给予3到6个月的暂停执业处分。暂停执业去期间同时应根据《医院医疗治疗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告诫谈话,对当事人暂停手术和处分权,由医务部、护理部与医疗安全管理科,会同人力资源部,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安排专科培训。
6、轻微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科室科员处以批评教育、扣罚奖金、取消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年终取消评选优秀的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次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六条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延缓晋升、晋职等处分,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口头警告。
8、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七条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人处以高职低聘,撤职等处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莒南县书面警告。
9、完全责任的医疗纠纷参照伤害等级,科员在第八条的基础上,对其主要责任处以调离原岗位,聘解乃至开出公职等处罚,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0、24各月内连续发生2次或2次以上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在原行政处罚基础上从重处罚,并给予6各月以上的暂停执业处分。
11、对医疗纠纷行政处罚及其分责、性质、责任、登记、赔偿、整改等全过程存在争议或需要协调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12、违反法律的移交或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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