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商业银行的合并中的操作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颁布了许多规范商业银行合并的行政规章,主要行政规章及有关内容如下: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现已将城市合作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笔者注)合并,适用《商业银行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城市商业银行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合并,应事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且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可允许有关金融机构自愿兼并或收购,在冲销该机构股东权益后,由兼并或收购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兼并或收购金融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
同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机构承担。对合并前各分支机构持有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缴,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省(自治区)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本、外币许可证未合并的含《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代缴;合并后的一级分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继续使用原省(自治区)分行许可证。
对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被迫合并的金融机构的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境外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其总管理机构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
外资商业银行管理机构合并,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公告重大事项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市的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合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合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签订合并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事项;(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过程中,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的入账价值,除此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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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范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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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并就规范性文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1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不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依据职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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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商业银行合规建设?负责人履行银行合规义务的主体是谁??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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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31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一般包括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