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5-12-13
执行日期:1985-12-13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扩大银行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支持生产,革新技术,沟通购销,活跃经济,特办理信托存贷款。
第一条贷款原则
办理信托贷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存定贷,以贷定存,存贷结合。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的信托存款,多吸收信托存款可以多发放信托贷款。
(二)政策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发放信托贷款,要支持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用途正当合理、经济效益好,而银行正常信贷又难以解决的项目。
(三)专款专用。信托贷款是一次性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
(四)有借有还。贷款到期,企业必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五)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盈利多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从事正当生产经营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的劳动、服务、福利等组织,以及个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开支,符合下列贷款条件,均可向信托部门申请贷款。
(一)借款企业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服务、福利等组织,应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生活贷款要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和正当职业。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进口项目,要出具有关部门的批件,外汇来源正当,使用合理;属于基建性质的设备性资金需要,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企事业单位要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并向信托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务、业务经营情况。
(四)有生产经营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五)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
(六)信托贷款一般要由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第三条贷款期限和利率
用于流动资金和集体福利、个人生活方面的信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于设备性资金的信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能归还的经信托部门同意可办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应根据资金成本、贷款用途、金额大小、期限长短、盈利多少、自有资金比例高低、手续简繁和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由信托部门和贷款单位协商确定。信托贷款也可以实行保息分红,或收手续费等办法。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信托存款。信托存款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信用社)的各种闲置资金、利润留成、税后积累、经费结余等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信托部门的存款。信托存款利率可以高于集体单位定期存款的利率。
(二)为了开展信托业务,各行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已核定的信贷计划内,划出一定金额,作为信托业务周转金。
(三)发放信托贷款总额,不能超过信托存款和信托业务周转金(或信托基金)总额。信托存款如有多余,可以在上级信托部门指导下与异地农行信托部门融通。
第五条贷款管理
(一)贷前,要根据贷款原则和条件,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调查评估。
(二)贷时,严格审查贷款手续和批准程序是否齐全,合同单据有无错漏。
(三)贷后,要经常检查贷款使用情况,防止挪用、转移贷款用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和按期归还。
第六条附则
各行信托部门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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