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6:55:28 469 人看过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23日经我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八条安置房为现房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地址、户型、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查勘。对审查无异议的安置房,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第九条经公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确需调配部分或全部房屋供其他拆迁项目使用的,拆迁人应当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充相应价值和用途的房屋,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变更的房源在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中进行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向市拆迁管理部门和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

《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应当详实记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房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详细情况。

第十一条在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和被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后,市拆迁管理部门解除对公告的剩余拆迁安置房的限制和监管。

第十二条安置房为现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安置房为期房的,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安置房系统一采购、统一建设、经批准调配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安置被拆迁人后,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可直接依据总产权一次性为被拆迁人办理分户登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5-4-19【实施日期】2005-4-19【发布单位】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文号】成价费[2005]5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将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别墅的界定。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连体)住宅。

二、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释。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设立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该合同的签订者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依法成立的标志包括制定合理合法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选举产生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三、关于备案的具体操作。

(一)物业管理企业到区(市)县物价局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4、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时间: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到物业所在区(市)县物价局备案。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安置相关文章
  • 淮安市发布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五日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
    2023-07-07
    33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执行通知发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文落实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拆迁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拆迁项目“四合法、四公开、一到位”制度,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方式合法;公开拆迁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以及评估机构、监督部门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
    2023-07-02
    253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已于2009年2月10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管理,规范房屋装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等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简单装修,以保证基本居住功能。通过采购等方式取得的“清水房”,也应当依照本标准装修后方可提供租赁使用。二、装修标准(一)厨房地面(含厨房阳台地面)——300×300地砖面层顶棚—R
    2023-06-10
    151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构筑物拆除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区内从事城镇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承担城镇房屋拆除工程业务。二、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项目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不得在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环境中作业。三、对拆迁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拆迁单位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交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拆迁单
    2023-04-22
    201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权籍管理的通知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近年来,因城市拆迁改造,我市主城区的房屋现状和权属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部分被拆迁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在较长时期内未能及时注销,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的权属登记资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相符,也成为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的隐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发挥房屋权籍管理在城市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的作用,现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回注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工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拆迁工作的动态管理。在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后(或原权证虽未收回,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及时督促拆迁人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拆迁行政管理的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吉林市政府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通知
    【阅读全文】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发〔20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
    2023-07-02
    194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章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第四章私有房屋管理第五章房屋的产籍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
    2023-06-10
    247人看过
  •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原告:成都市未来号商场。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19号。法定代表人:马根生,经理。被告: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孟家巷4号。法定代表人:朱世安,主任。第三人: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羊市街19号。法定代表人:吴培贤,主任。第三人:成都市金芙蓉商场(原成都市芙蓉制鞋厂)。住所地成都市北巷子43号。法定代表人:姜乾坤,经理。1987年12月,原成都市芙蓉制鞋厂(以下简称芙蓉鞋厂,现名成都市金芙蓉商场)将自用的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建筑面积1323平方米)的一部分,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作为联营条件与成都市府河商行联营组成集体企业,名称为成都市未来号商场(以下简称未来号商场),合同规定联营期五年,即1987年12月1日至1992年11月30日。此后,原芙蓉鞋厂仍在该处使用部份房屋进行独立经营,而成都市府河商行则单方注销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于是人民中路二段一号公房由芙蓉制鞋厂
    2022-04-12
    394人看过
  •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
    2023-06-10
    475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00年12月7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武规土拆字[2000]034号)同时废止。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办法》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
    2023-06-06
    218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一、各物业管理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服务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安全管理服务协议或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服务责任。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作仔细检查,并将工程建设单位或前任物业管理企业遗留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并明确责任。在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时,物业
    2023-04-22
    32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套一:42平方米;(二)一套二:58平方米;(三)一套三:72平方米。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
    2023-06-10
    81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拆迁监理的拆迁工程,包括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业主自行拆迁项目或委托拆迁项目及其它危旧房改造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程。二、监理机构拆迁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市房屋拆迁行业协会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理推荐机构》证书;具备一定数量的拆迁项目经理、取得《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拆迁工作人员以及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估价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三、监理委托拆迁监理由项目业主委托实施。项目业主在拆迁
    2023-04-22
    208人看过
  • 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第1号《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市长:赵学礼二○○三年五月七日黑河市城区房屋拆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承办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承办资质的单位。估价机构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第四条黑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
    2023-04-23
    228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1、原地安置; 2、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更多>

    #拆迁安置
    相关咨询
    •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0
      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成都市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流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1、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核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三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核心过户,过户当日付六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较后的1成。 3、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 成都房屋拆迁安置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4-08
      此次征地共有2084人应安置住房。按照78号令、成都市国土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文件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
    • 成都市义务教育中心学费管理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对农村地区和财力薄弱区、县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倾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