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3:58 19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并举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和实行检察机关指导、协调、监督,并与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系统、单位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四)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省、市(行署)、县(市、区)应当建立有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等机关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度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六)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按照管理权限,在工作人员提拔任职时,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谈话。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或者定期审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四条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事项,应当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负责、超时默认和听证等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司法。

第十六条检察、审判机关应当结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在60日内向建议机关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建议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咨询机构,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研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的领导成员发生职务犯罪,一般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职务犯罪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精神文明等综合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16: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同废旧物品收购、信托寄卖、典当、拍卖等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旧货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申请开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和典当业务的,应事先征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申请开办旧货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市、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第五条旧货业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
    2023-04-24
    367人看过
  •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项目定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以及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2023-06-15
    405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
    2023-06-11
    15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第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23-06-10
    253人看过
  • 解读《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了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增加了停车场地规划、建设、设置规范和费用收取内容。《省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停车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第六十三条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
    2023-06-08
    13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4-15执行日期:1999-6-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县(市)农村审计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内部应当确定专职农村审计人员。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内部应当在现职人员中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后,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审计工作。农村审计人员
    2023-06-07
    331人看过
  • 黑龙江职务侵占罪起刑点
    一、黑龙江职务侵占罪起刑点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二、黑龙江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
    2023-05-11
    42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措施第三章监测与监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第二章防护措施第四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包括防治职业危害设施的内容。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写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中的工业卫生内容应包括:(一)编写依据。(二)厂址选择、场地自然条件概况等。(三)生产方式、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使用原料及种类、产品和产量。(四)生产车间、工序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存在形态、排出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和人数。(五)对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拟采用的控制措施、预期达到的卫生效果。(六)根据
    2023-06-09
    11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回应女职工迫切呼声,通过立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义重大。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保护标准我省现有215万女职工,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座谈和调查问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职工热切盼望用人单位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列入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并由其承担筛查费用。参照外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
    2023-06-04
    57人看过
  • 黑龙江大庆防腐管成为省名牌
    近日,由工程建设公司建材公司研究开发的“庆材”牌三层结构聚乙烯防腐管,被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这已是该产品连续四年获此殊荣。产品的涂层系统显著改善了传统的环氧树脂和挤压聚乙烯两种涂层的性能,具有防腐性能优良、适用恶劣施工环境、较好延长管道使用寿命等特点。同时,解决了以往产品防腐层脱壳的缺点,并且机械性能优良,可有效抵御硬物冲击。该产品曾获得过油田“优质产品”和“优质样板产品”荣誉称号,先后在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川气东送工程”、“庆哈输气管道工程”、“庆齐输气管道工程”、“中俄原油管道工程”中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产品质量和信誉在同行业中首屈一指。(记者温源)
    2023-06-05
    234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构件混凝土换算(1)换算原因当设计要求构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在预算定额中没有相符合的项目时,就产生了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石子粒径的换算。(2)换算特点混凝土用量不变,人工费、机械费不变,只换算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石子粒径。(3)换算公式换算定额基价=原定额基价+定额混凝土用量×(换入混凝土基价-换出混凝土基价)二、楼地面混凝土换算(1)换算原因楼地面混凝土面层的定额单位一般是平方米。因此,当设计厚度与定额厚度不同时,就产生了定额基价的换算。(2)换算特点同抹灰沙浆的换算特点。(3)换算公式换算后定额基价=原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K-1)+换入砂浆用量×换入砂浆基价-换出砂浆用量×换出砂浆基价式中:K——工、机费换算系数K=混凝土设计厚度/混凝土定额厚度各层换入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土厚度)×设计混凝土厚度换出混凝土用量=定额混凝
    2023-06-04
    44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与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这些条文作了补充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征、拨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国务院批准。县(市)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2023-04-22
    465人看过
  • 黑龙江省退休后职工死了给多少钱职工
    一、黑龙江省退休后职工死了给多少钱职工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①丧葬费:5000元;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2、企业单位: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二、黑龙江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
    2023-03-19
    13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教师第四章学校建设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社会办学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打下良好基础。第四条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少数民族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第五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实施本条例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学
    2023-05-03
    12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相关咨询
    • 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16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管理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遵守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规范司法和执法行为;(三)实行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 该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0
      1.坚持打防结合首先,我们应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找出预防犯罪的重点,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改变以往的就案办案,案子办完撒手不管的做法,把发案单位作为综合治理联系点,进行重点整治。 2.在办案中,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查清案件事实,又要查清发案原因,也就是在搞好侦查工作的同时,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各项制度,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保证办案的社会效果,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6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实施无线电管制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区域内使用频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管制命令。
    •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研是如何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8
      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
    • 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