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问题起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11:36 161 人看过

6岁的小冰在幼儿园里玩单杠时被同学推下致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开办幼儿园的李某和致其受伤的同学小刚告上了法庭。可是,两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是监护权转移?还是由校方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令幼儿园的开办人李某赔偿原告小冰3174.64元,小刚的父母赔偿原告小冰7407.48元。

意外受伤

2007年9月,小冰开始到李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小冰所在的幼儿园里有供学生玩耍的单杠,离地1.6米,单杠下面没有软垫等防护设施。

9月12日16时课间活动时,小冰选择了在单杠上玩荡秋千,玩得正高兴时,同学小刚把正在单杠上的小冰推下,剧烈的疼痛使小冰大哭起来。

听到哭声,幼儿园的老师赶紧过来询问原因和伤情,同时通知了小冰的家长,大家一起将小冰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小冰的伤情为右腿骨折并桡神经损伤。

经过12天的住院治疗以后,小冰出院了,但是受伤部位还需石膏继续固定治疗。

责任在谁

小冰意外伤害的发生,不仅给他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花去了1万余元医疗费。治疗过程中,李某垫付医疗费2300元,小刚的父母垫付了2100元。

小冰出院后,他的父母多次与李某和小刚的父母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双方的意见并不统一。李某觉得委屈,认为幼儿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小刚的父母则认为,该幼儿园不具有合法资格,幼儿园老师没有任教资格,幼儿园供学生玩耍的设施缺乏保护措施,这些都是幼儿园疏于管理的表现。学生在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小冰受伤自然应当由开办幼儿园的李某承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冰受伤是小刚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冰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冰和被告小刚均是被告李某开办的幼儿园的学生,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课间在幼儿园玩单杠时,幼儿园应有教师在旁边负责指导、照看,以确保学生安全。另外,幼儿园供学生玩耍的单杠下面应铺设软垫等保护设施,以防止学生从单杠上掉下时受伤。原告受伤,幼儿园有一定过错,被告李某作为幼儿园的开办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外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对于孩子进入学校后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监护权问题。很多家长认为,孩子进入学校后,监护权发生转移,自己不再负有监护责任,而是由校方承担监护责任,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监护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其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可见,学校并不是监护权的权利主体,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监护权的权利主体并未发生转移。

误区二:学校的责任问题。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一旦进入校园,自己就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控,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所以,孩子一旦在学校里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别人,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学校、幼儿园只有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时,才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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