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的区别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我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弊端分析
(一)我国的变异规定与代位权的设立目的相冲突,无法体现代位权的保全功能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本意在于保全责任财产。既然以保全责任财产为代位权的设立宗旨,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只能限于加强债权的担保力,而非债权人直接受偿该利益。
(二)我国对代位权规定的变动,与立法欲体现的可操作性初衷背道而驰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方式仅有诉讼一种,那么,我们就以此为例予以分析。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造成诉讼程序烦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债权人或者次债务人对
(三)我国民法典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已有法律制度不和谐造成适用破产程序的增加。实践中代位权通常在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行使,倘若债务人实力雄厚,有履约能力,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倘若债务人资力有限,由于行使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亦有获得清偿的机会。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我国规定唯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一方能先获取利益,那么在债务人资力有限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势必会纷纷采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届时,我国设置的直接受偿的代位权效用就将受到极大限制。造成债权人间的不公平。
三、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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