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2年,某百货商店以优惠价格兼并了行将破产的一家食品公司。在《职工安置协议》上,双方约定:商店全面接受、安置食品公司的员工,并将其与商店职工同等对待,配送股金10000元,以替换员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其后的几年,这几十名原食品公司的职工不但每年依据上述协议领取1000元左右的红利,而且一直参与了该商店董事会的选举、重大事项的表决等管理活动。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这部分职工一直没有进行股东登记,也没有办理有关出资手续。只是在后来的增资中,将股权登记在了商店董事长的名下。
后来董事长意外身亡,商场内部随之上演了一场空前的股权争夺战。在这场拉锯战中,商店单方出示《职工安置补充协议》,主张这几十名职工的股权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商店将无偿收回。对此,职工并不认可。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职工安置补充协议》无效,依法确认这些职工的股东地位,以及其享有的商店股权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向职工配送的股金,仅是这些职工在职期间对该部分股权享有的部分收益权和表决权,仅是商店承诺给予该部分职工福利性的待遇,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完整股权。且在其离退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合同而离岗或离开时自动无条件地无偿收回,自离岗或者离开之日起不再享有任何性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职工获得的是基于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并没有取得因出资实际所享有并应该享有的股东权利。
专家看法: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志阐明了这样的观点:根据约定,商店在取得破产财产所支付的对价里包括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并未由商店向职工实际支付,而是直接转为职工对商店的出资。《职工安置协议》实际履行后,也就意味着这几十名职工对商店实际出资到位。涂志认为,安置协议中显示为每名员工配送股金10000元,事实上不是配送,而是这些员工基于实际出资取得的股权。如果说是带有福利性质的配送,性质上属于股权激励,公司为此首先要回购部分股权,再将收购的股权单方面配送给员工。
而在本案中,商店实际上取得了相关的财产权利,其中包括食品公司员工所丧失的经济补偿金,而这部分股权也恰恰弥补了商店欠缴的部分资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店股东会对该部分职工出资的行为却持否定态度,决议欠缴出资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并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种虚资面临合法性考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给出的意见是: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股东欠缴的出资,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虚假,此举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无效的。同时,该决议否认了食品公司在职职工实际出资的事实,剥夺了他们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严重侵害了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商店当初兼并过程中的配股行为,在公司内部事实上形成了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而这些变通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权利归属的模糊和争议。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企业兼并改制中都有存在。
虽然兼并程序不规范,但不能因此就轻易抹杀职工出资的事实。而商店股东会为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集体违法,才是本案职工股权争议产生的根源所在。涂志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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