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爱捅死情敌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0:42:42 77 人看过

男子为爱捅死情敌属于故意杀人罪。“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犯罪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自己的报复行为只会使自己得到应有的惩罚。

一、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2.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3.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二、民法典规定起外号要承担什么责任

没有恶意给他人起外号一般来讲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中伤他人而给他人取外号的构成了侵犯姓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赔礼道歉。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民法典规定给他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益吗?

给他人起外号是否侵犯人格权益,关键要看什么样的外号。如果给别人起的外号,让他人觉得人格尊严受损,这是侵害了人格利益,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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