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委托方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财产通过设立资金信托方式融通资金。实务中,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的权益,通常信托财产都由信托管理人持有,由他们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同时负责信托项目的收益分配。当信托项目出现合约规定的经营失败,不能偿付受益人的本金及投资收益时,管理人将履行职责,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保证受益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由此可见,信托财产是否终止确认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委托方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而且对信托财产后续计量等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正确判断,是委托方以及信托管理人做好信托业务会计的基础所在。
(一)《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分析
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进行了规范。《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综合运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以及后续涉入法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即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与风险报酬法相类似。除上述情况外,以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吸收了后续涉入法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此准则实际上综合运用了上述三种判断方法,其中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地位较为重要。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已经显现出部分缺陷,如该方法认为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信托产品成立后,其风险与收益已被有效的划分为若干份信托合同,由独立的信托受益人分别持有,与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该方法概念过于宽泛,在实务中难以定量分析,使得交易本质难以确定,运用起来具有可选择性,因此逐渐被金融合成分析法所替代,即以金融资产的实际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
(二)信托业务特点分析
实务中,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处于一种相机控制的状态。通常情况下,委托方都会在合同中保留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而只是将信托财产的名义控制权交由受托方。只有当信托产品出现偿付困难时,控制权才从委托方相机转移到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信托财产,履行受托人义务。由此可见,如果委托方拥有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在委托方的财务报表中就应反映出信托业务对委托方产生的影响,而不应该终止确认。如果委托方将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一并转移给受托方,则可以终止对信托财产的确认。这种确认方法就是金融合成分析法,即以信托财产实际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
由于委托方采用信托融资时,已经将信托财产的财务风险锁定(未来相关的再融资权,抵押借款权以及收益分配权等已经在信托合同中详细注明),所以在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内,控制权更大程度上是指信托财产的经营控制权。经营成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来信托项目的偿债能力,决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收到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经营控制权是否转移应该作为委托方判断信托财产是否终止确认的重要标准。
对于信托业务而言,信托财产的经营控制权实际上处于相机控制的状态。设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为r,信托项目约定的受托人收益为p,信托管理人的管理收益为m,信托项目募集的资金为c,在项目存续期内当信托项目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期到来时,如果r≥p+m时,则信托项目的实际经营控制权仍然由委托方所有;当r≤p+m时,则出于对信托受益人的保护,此时信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选择将信托财产变卖、处置等等,以信托财产处置获得的价款支付受益人的信托项目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当信托项目到期时,如果r≥c+p+m,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财产划回委托方所有;如果此时r≤c+p+m,则同样需要将信托财产处置。由此可见,在实际的信托项目过程当中,信托管理人(受托方)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者,并不能对信托财产实施有效的控制,既不能参与到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也不能将信托财产进行抵押,出售。唯有信托财产不能正常支付合同的现金流量时,出于对受益人的保护,这时候实际经营控制权才由信托财产的委托方相机转移给受托方,由后者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在信托财产为某些特殊资产(如矿山开采、公路收费等)时,这种相机控制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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