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以剧本著作权侵权为由,另一个则请求确认不侵权,因题材相同,两部电视剧的投资商分别提起诉讼,谁知半路又杀出一个“程咬金”。随着其中一部电视剧的热播,围绕它的三宗版权官司却愈演愈烈。
同一剧本竟拍出两部戏
日前,作为山东、山西、辽宁、广西四家卫视的开年大戏,讲述一代儒商传奇的电视剧《大境门》在“攻占”收视率前十榜单两周后完美落幕。然而,另一部与《大境门》题材相同的电视剧却没这么幸运,虽然早已制作完成,却有可能无缘与观众见面。其中原因竟是,两部电视剧出自同一个编剧和同一个剧本。
事情还要追溯至2005年。当年10月,河北寰球影视中心与40集电视连续剧《大境门》剧本创作人周力军签订了剧本购买协议。双方约定,寰球影视以120万元购买周力军的剧本,先支付定金20万元后,即可全权负责项目立项事宜。然后在30日内,寰球影视要再向周力军支付酬金76万元,方可取得该剧本的所有权。周力军在剧本修改完成后,将得到剩余的24万元。
2007年7月,环球佳艺(原寰球影视)向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办理了电视剧《大境门》的立项备案公示,准备筹拍该剧。2008年1月19日,环球佳艺又与北京典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大境门》,典范公司负责投入全部拍摄资金,环球佳艺负责提供剧本及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就在《大境门》剧组成立准备开拍之际,另一部题材雷同的《大商道》出现了。“当时我们要给一家经纪公司送剧本想聘一名演员,但对方却说剧本早已经送到了,只是电视剧的名字不一样。”典范文化副总裁吴永利表示,当时他们就去找那个摄制组,但因临近春节摄制组已经离开,在导演、演员已经到位,设备、场地已经落实的情况下,《大境门》如期拍摄。
过后,吴永利获悉,《大境门》和与其“撞车”的《大商道》,两部剧情节基本相同,只是人物名称和一个次要人物的走向不同,而且两部电视剧的编剧都是“周力军”,而《大商道》在陕西省广播电视局立项备案公示。
三起版权官司孰是孰非
据了解,电视剧《大商道》的投资方有三家,分别是曲江影视、中视环亚和河北世纪天歌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5日,曲江影视以确定电视剧《大商道》不侵犯电视剧《大境门》著作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侵权确认诉讼,被告为典范文化。起诉状中,曲江影视称其于2007年从电视剧《大境门》剧本著作权人周力军处购买了《大境门》剧本著作权和拍摄权,并经与该剧编剧协商将该剧更名为《大商道》,于2008年3月11日向陕西省广电局备案公示,后又取得了陕西省广电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5天后,典范文化与环球佳艺又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大商道》投资商曲江影视、中视环亚、世纪天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状称:“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全国各电视台对电视剧《大境门》产生了不应有的质疑,致使发行困难,2000多万元投资面临难以收回的局面。”
在相互提起诉讼之前,双方一直在进行协商。2008年3月,国家广电总局曾将两个投资方的负责人召集到北京,商讨著作权纠纷一事。在协商过程中,典范文化提出要《大商道》停止拍摄的要求,对方口头答应,并且协商承诺著作权纠纷未解决前,不发行电视剧《大商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大境门》和《大商道》尚未定夺之时,又有一家名为“河北大境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司宣称,它才真正拥有电视剧《大境门》剧本的著作权。河北大境门公司表示,2004年起,河北大境门公司开始组织筹划电视剧《大境门》的创作,创作团队由金晓君、周力军、杨松霖、逢阳共同组成,委托周力军具体执笔,并与周力军签订《剧本创作合同》,合同约定版权归河北大境门所有。因此,它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典范文化和河北环球佳艺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双黄蛋”引发的思考
“在4家卫视播出《大境门》之前,去年底我们还有10家电视台的地面播出计划,都已签约,就是因为版权纠纷没能播出,损失近千万,4家卫视的发行费用也受到了影响。”吴永利透露,典范文化起诉的是剧本侵权,要求《大商道》停止侵权,即不能播出,同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目前,立案但还没有开庭审理。
此外,1月6日,《大商道》确定不侵权一案的双方已提交一次证据。河北大境门公司状告《大境门》制作方一案已于1月13日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后起纠纷,典范文化显得很有把握,“编剧周力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08年6月10日由大境门公司盖章、承办人金晓君同周力军共同签订的关于《大境门》剧本创作合同书已于2005年10月10日终止的说明及返还稿酬和策划费的收条”。
“《大境门》首轮播出的收视情况很好,接下来我们还有3家卫视和6个地方台的播出计划,现正在运作中。”吴永利表示,虽然与《大商道》的版权官司还没进入庭审阶段,但《大境门》的发行成功无疑说明了电视台对其的信任和认可。
对于《大境门》诉《大商道》侵权、禁止其播出一案,业内人士表示,因拍摄电视剧数千万投资数目不小,法院很可能不会轻易不让一方发行,但可能会加大赔偿力度,对此也需要双方协商。
编剧为同一人、同一剧本两家拍摄完成的事例在我国影视界并不多见。在上世纪70年代,曾出现在两家电影制片厂同拍了一部电影一事,此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渐健全,已经很少出现类似事件。编剧与制片方之间的版权纠纷,多是因为编剧在投递剧本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使得自己的作品被他人剽窃,由其他编剧依照故事主线重新改造。
与此同时,以同一剧本筹拍的两部电视剧为何会通过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颇耐人寻味。虽然我国影视剧制作需要报当地广电局备案公示,然后逐级上报,所有作品都要交由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但行政机关采用的是备案制度,并不做实体审查。(李雪)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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