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5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王雪英来到中基公司的九松山高尔夫球场应聘打工,为球场草坪栽草。工作至上午9时左右,因开始下雨,工人放假回家。然而由于下雨路滑,王雪英骑车回家时不慎摔倒在球场区的下山路上,造成其左脸部及眼部受伤。整个治疗过程中,其共支付了医疗费6420.22元、救护车费450元。据悉,王雪英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07年9月,王雪英起诉要求中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中基公司认为,王雪英之伤并不是中基公司行为造成,王雪英与中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基公司雇用人员均有指纹录入记录,上下班有考勤打卡登记,中基公司未给王雪英发过工资。当日情况是王雪英准备应聘高尔夫球场的杂工,但未应聘成功,后来王雪英就走了。王雪英摔伤地点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基公司都不清楚,也未向王雪英支付过任何费用,不同意王雪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中基公司赔偿后,中基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由中基公司一次性给付王雪英15000元的补偿金。
法官讲法: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双方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雪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中基公司予以否认。王雪英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另王雪英受伤系其自己骑车因雨天路滑未充分注意安全而不慎摔伤,故其要求中基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中基公司认可王雪英当日到其高尔夫球场应聘杂工,中基公司未加以阻止而允许其进入场地,说明其以合理的方式进入场区;且王雪英虽然在回家途中摔伤,但摔伤地点亦在中基公司场区内;证人证言虽不能证明王雪英与中基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能够证明王雪英去了高尔夫球场,并干了一个多小时的栽草工作。据此,二中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结合考虑中基公司是受益人,依法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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