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审计厅
文号:[1989]浙审管字第36号
发布日期:1989-5-30
执行日期:1989-5-30
各市、地、县(市、区)审计局,省审计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已具备审计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从今年起试行。未具备工作质量考核条件的审计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一九九0年起试行。
请你们及时总结经验,抓紧抓好质量考核工作。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审计事务管理处联系。
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发展社会审计事业,维护社会审计的信誉,提高社会审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考核范围与内容
凡审计事务所承办的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项目,均列为质量考核范围。
单位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有以下五个部分:
(一)委托合国书。委托合同书诸要素包括: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目的与内容,采用的工作方式,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收费标准和金额,项目时间约定,双方法定代表等。
(二)作业计划。包括:委托单位名称和工作要求,委托审计查证、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工作进度安排,审计组成员分工和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汇报,联系,保密等要求。
(三)审计查证或咨询服务报告。包括:工作概况、事实和依据,建议或意见。
(四)文书档案。必须归档的材料:委托合同书,作业计划,审计查证或咨询服务报告,取证材料等。
(五)工作效果。包括:按照委托合同书约定完成任务的程度,建议或意见的合理程度及工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审计组人员的表现等。
二、考核标准
单位项目质量考核评分,采用考核内容得分累积计分法。最高累计分为100分。累计分90分以上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9分为”及格“。
各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委托合同书(10分)
委托合同书各要素齐全,内容、条理清楚,收费合理,为满分。
无委托合同书,不计分。
(二)作业计划(15分)
作业计划内容完整,计划合理,工作按计划要求进行,为满分。
无作业计划,不计分。
(三)审计有证或咨询服务报告(40分)
报告所列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书格式符合要求,文字简练、通顺,为满分。
无审计查证或咨询服务报告,不计分。
(四)文书档案(15分)
归档材料齐全,并按规定整理立卷为满分。
归档材料未立卷,不计分。
(五)工作效果(20分)
按照委托合同书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任务,所提建议或意见合理,并被委托单位所接受,审计人员严格执行《浙江省审计人员守则》,为满分。
按委托合同书约定,未完成任务,不计分。
(六)考核内容达不到满分要求的,酌情扣分。
(七)特殊项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三、组织实施
(一)审计事务所工作质量考核,由审计小组在完成审计有证、咨询服务项目后自评;再由审计事务所组成考核小组考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的审计机关进行抽查,一般—年一次。抽查面要求占审计事务所当年承办项目的10%以上。
(三)省、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对质量考核工作,实行分级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工作的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质量考核小组,必须由三人以上成员组成。考核小组成员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同等水平),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质量考核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对考核工作成绩显著的考核小组,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
(五)获质量优秀的审计组,审计事务所应给予精神、物质上奖励。获质量全优的审计事务所,审计机关可发给工作质量优秀证书和给予有关审计组精神物质上的奖励,
(六)经考核,质量较差的项目,审计事务所应责成有关审计组,限时改进。
本考核办法,由省审计局解释。
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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