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4)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
(6)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7)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
(8)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9)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10)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11)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3.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
4.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5.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6.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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