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年纪,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麦岭镇新乔庄村1组。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年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年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年纪在渑池县会盟大道南侧人行道上(渑池县友谊驾校西100米处),从背后卡住路人辛丽娟的脖子,抢劫辛丽娟现金52.5元和一部手机。被告人刘年纪在逃跑途中被路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415元。案发后,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丽娟的陈述,证人李冬冬、张帅超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年纪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年纪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年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张绍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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