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或并行)既有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公路建筑限界、安全视距、交叉角度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属于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b)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c)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d)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e)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f)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g)铁路跨越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h)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i)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6)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一般不宜设置商业广告和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需悬挂的,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7)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b)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c)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d)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8)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和管线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b)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9)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提交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申请相应公章,个人签名并按手指指模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复印件。
1、施工组织方案应有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含围蔽示意图)、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含交通疏导图)2.所提交文本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3.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4、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盖相应单位公章)。
1.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事项: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2.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事项:其他建设工程。
所提交文本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交原件,盖相应单位公章。
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交复印件的,盖申请人公章。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提交加具了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意见的《中山市道路占道施工、交通设施建设、开设路口工程审批表》。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sbs.zs.gov.cn/)。
2.在线注册、阅读办事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预受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办事大厅查询办理结果,纸质文件由接收材料窗口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
无。
2)取号
申请人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申请人在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
申请人在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后,出具《收件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
2)补正材料
a)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23、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全文
《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关于重新制订的通知》全文
01?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二)占用、挖掘公路: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7.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
8.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9.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五)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六)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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