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司法》中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的评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45:53 252 人看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仅能拟订相应的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我国有关公司合并的提议权属于董事会,而决定权则属股东大会。如果我们把公司合并视为公并视为公司收购可能导致的结果,那么可以由《公司法》关于合并的规定中推论出,我国对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所采取的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9条和第123条的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可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应当受其对公司诚信义务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这种董事和经理的诚信义务是相对于公司言的,而不是相对于股东而言的,这是否意味着目标公司经营者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置股东的利益于不顾而采取反收购行动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讨论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0: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立法的建议
    针对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上述问题,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对场外协议收购予以明确规定,公告义务及强制要约义务同样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股同权原则,同时也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奠定基础。第二,对场外协议收购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购并方、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等行为主体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目标公司及董事会的权利予以明确,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收购信息的义务;董事会为股东利益着想,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意见的义务;重大决策的股东批准义务;以及利益冲突回避,不作内幕交易的义务等。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证监会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出豁免收购的决定,这显然属权力滥用。同时,从各国的立法看,凡是规定了强制收购义务的,都同时对豁免收购的
    2023-06-09
    168人看过
  • 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是什么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的是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如果愿意继续购入该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表示愿意以收购要约中的条件购买该上市公司的股份。(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3)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也将不断创新。为了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的创新留下空间,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用要
    2023-04-27
    463人看过
  • 公司法中表决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分析
    表决权行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第一百零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利如何行使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
    2023-07-16
    310人看过
  • 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
    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反收购措施利用的可能性自1993年9月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案揭开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序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至今已发生数十起较大规模的收购与反收购的案例。2005年4月底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向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逐渐走向股份全流通的状态。随着全流通市场环境的到来,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也将进入到全新的阶段,公司控制权争夺将日益激烈,反收购活动将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在此背景之下,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仅仅半年,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31日正式发布了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年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保护公司董事会为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所采取的合法反收购措施,防止反收购措施被公司内部人滥用,新《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做出了适度限制性规定,要求反收购措施不能损害上市公司本身或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办法》第8条吸收了新《公司法》导入的
    2023-06-09
    148人看过
  • 收购公司股权的定义和相关规定
    程序如下:(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收购公司股权后是否拥有公司资产不是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公司资产,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股东把自己在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公司资产是公司财产,是不属于股东的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2023-07-12
    497人看过
  • 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笔者主要针对《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条文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立法缺陷,以便于更好的完善一人公司制度。(一)一人公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59条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限制自然人设立复数一人公司,这是与国际立法同步的。因为如果不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禁止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再另行设立一人公司,就会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这样股东若将其财产细分成若干份,进行以少量资金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活动,就不足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做出担保。这种交易情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限制一人股东设立复数一人公司、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再另行设立一人公司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但是,公司法中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一人公司,亦没有禁止法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另行设立一人公司。此外,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享
    2023-06-21
    305人看过
  • 国家对于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设立条件一般条件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具体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母子法律关系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法律规制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我国>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2023-06-09
    214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僵局”吗
    一、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僵局吗?《公司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个概念。在理论上,公司僵局(corporate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主要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二、公司僵局的具体产生原因从公司的性质来分析,公司除了具有资金之外,还具有团体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其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诸如夫妻、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人合因素大于资合因素,当公司资合要素和人合要素发生冲突时,由于制度安排前者优先,公司僵局就可能出现。特别是股东较少、股权集中、产权较封闭的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股东会、董事会
    2023-02-17
    338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是法的古老的价值命题,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使命。效率和公平是收购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在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时,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致从根本上损害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的本意是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实现共同富裕。但这种提法没有考虑到,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把任何一方置于从属地位或对立面,都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3]笔者认为,我们不能说公平和效率孰轻孰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具有矛盾性,更具有一致性。我国的收购立法应
    2023-06-09
    469人看过
  • 上市公司推荐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
    2023-06-12
    89人看过
  • 公司股份收购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
    :1、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2、公司在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合并之后,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3、公司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允许收回本公司股份。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若公司因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首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还要在收购之日起10日之内进行注销。上市公司收购后原股份如何计算?上市的公司按照总资产,根据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和路演的结果实行定价和发行相应的股份数,再在二级市场上融资.然后根据现有的股份数额,计算原来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
    2023-07-05
    422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2023-02-18
    81人看过
  • 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方法分析
    一、外国企业身份并购上市公司(一)、间接收购1、外资通过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2、外资通过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外商可以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通过迂回的方式间接控股上市公司。(二)直接收购1、外资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使其达到并购目的4、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外商也可以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的投资方向,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使上市公司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从收购股权所达到的比例来分,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式收购、相对控股式收购、参股式收购;从收购所采取的手段来分,可以分为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增资式收购。(1)
    2023-06-05
    298人看过
  • 《公司法》关于上市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时间,是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为公司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提供担保的时间,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的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在有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少于三名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05-07
    44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公司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公司并购有哪些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09
      一、关于《市值管理监管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实实在在地、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应正确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绝不触碰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高压线”。监管部门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坚决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
    • 公司法对跨国公司收购有如何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
      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
    • 公司申请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0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 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时,上市公司的法定控制人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
    •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主要有哪些规定?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我国公司法专门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规范是: 1.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司法列明了五项基本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