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声音及影像,或者相关的音响事实和影像事实。就案件的事实情况而言,可供采信的视听资料毫无疑问是客观的,但就其流程和固定方式来看,这种主观性的成因对其性质作用甚大,因而在证据的可采性法则下,需作必要的特殊规定。因此设立一种合乎证据特征的原则,对审查视听资料意义重大。
1.排斥原则。在涉及到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事件时,必须予以排斥,这就是排斥原则。排斥原则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对人的排斥、对事的排斥和对载体及相关设备的排除。对人的排斥又可以分为对本人的排斥和对他人的排斥。对本人的排斥是排斥类似性,对他人的排斥是排斥随意性。对本人的排斥,也即是在审查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排除视听资料所证明的事实在本案场合和其他场合的关联性。对他人的排斥,就是基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要求而必需的,客观真实的前提必须是完整的、统一的。在事件方面,视听资料所要证明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或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由于事实存在场合和时间上的偶合性,所以审查时必须注意视听资料的特定性和一致性。而基于视听资料的特定性与一致性所作出的排除即是对事的排除。对载体及相关设备的排除则主要是保证载体所记载内容是在设备性能良好和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记录的。
2.客观真实原则。视听资料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排除后,才能体现出其客观真实的特点。当然,这里的客观真实,不仅仅是指载体所记载内容的客观真实,重要的是指在合法原则下运用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
3.体系原则。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同本案其他场合所反映的事实是有关联的。视听资料和其他类证据能相互印证,一环扣一环,形成链条,否则是不宜采信的。同时,就视听资料本身而言,又有相关的辅助证据证明其是真实客观的。体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特定的视听资料要作为一项体系证据来看待;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对视听资料作为单一证据要同本案其他类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体系。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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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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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三个规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6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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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中的视听资料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6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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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原告有哪些视听资料证据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9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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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1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