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是否需要审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登记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是什么,国家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特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如下:(1)单位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申请过户过户,交易双方申请过户手续。同时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线图、房屋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承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资料和宗地进行详细审查。承揽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未告知继承人抵押、查封、出租土地,权属不明或者与周边国家发生纠纷的,承揽人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各方。
如果土地用途发生变化,必须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的,应当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实地调查应与有关资料相比较。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等权利等因素,通过测绘确定土地的面积和面积,必要时应当经邻居签字同意。土地价格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审查报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过高,建议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审批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信息,完整、准确、整洁地填写用途、价格、期限等内容。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调拨审批表。收费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携带完整的调剂档案和调剂审批表报中心、局领导审批。
7、缴纳相关税费
8、登记号
审批通过后,也可以到产权部门签订补充转让合同和审批表号后再审批。移交档案和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管,每年交档案室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代理人根据补充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付款单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与出让审批表一并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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