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霞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54:32 49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原件1份

包含:

1、申办机构目的、目标;

2、机构的名称、地址、建筑物面积及占地面积等;

3、机构的规模、班级设置及教师配备;

4、投入资金;

5、设备设施的配备。

一式两份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各1份)

查原件留复印件

查原件留复印件

证明原件

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首届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民办机构董(理)事会成员履历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资产验资报告。

1、校长身份证、校长任职资格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2、教师及其他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1、房产证或十年以上租赁合同;2、建筑物面积并附上建筑布局规划图纸;以上查原件留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餐饮服务许可证、托儿机构卫生评估报告,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到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告知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领取许可证。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霞山区教育局印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正式设立民办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新办公大楼五楼教育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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